全面推进科技创新管理法治化

全面推进科技创新管理法治化

摘要: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行了总体部署。科技创新管理法治化作为科技领域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组成部分,是新时期科技创新宏观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科技创新管理法治化的实质是依靠法规制度规范约束政府科技行政管理行为,激励保障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行了总体部署。科技创新管理法治化作为科技领域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组成部分,是新时期科技创新宏观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科技创新管理法治化的紧迫性

科技创新管理法治化,是指以成熟完备的法规制度体系为基础,将法治理念和行为贯彻于科技创新管理全过程,推动科技创新管理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实现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全面提升的过程。科技创新管理法治化的实质是依靠法规制度规范约束政府科技行政管理行为,激励保障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从国际竞争环境看,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推进,世界科技秩序呈现新格局,抢占科技经济制高点的竞争更加激烈。为营造更加有利于创新的法规制度环境,许多国家加速了科技创新立法进程。金融危机后,美国、加拿大等国加紧修订了专利法和移民法案,瑞典颁布研究与创新法案,印度制定了国家创新法案。有些国家加强科技创新立法与科技战略措施的相互配套,如日本每成立一个国家研究机构或制定一项重要科技战略和计划时都制定一部相应的特别法。同时,随着创新资源在全球范围加速配置和流动,各国之间科技合作竞争的深度广度不断拓展,利益关系更加复杂,善用法律法规和国际规则来表达诉求、争取话语权、维护正当权益成为我国赢得全球创新竞争优势的关键。

从国内发展需求看,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迫切需要让创新成为驱动发展的新引擎,需要不断强化法治的保障和引领作用,有效突破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障碍。一方面,科技体制改革势必引发科技创新领域不同行为主体间的利益调整,需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改革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减少利益重新调整带来的冲击;另一方面,科技体制改革的重大成果需要通过建法立制固定下来,形成新的国家科技创新管理秩序,才能大幅提高改革举措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强化改革措施的约束性和引导力。

   我国科技创新管理法治化存在的问题

部分重点法规建设滞后。近年来,我国各类科技创新的法规文件数量不断增加,初步形成以《科学技术进步法》为核心,由《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普及法》《专利法》等为配套构成的科技创新法规体系,在调整科技创新领域的社会关系,促进科技快速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科技经济环境的变化,原有的法规制度体系已不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比如: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法规亟需修订,科研机构、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等方面的法规建设滞后,针对激励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的法规缺乏;部分法规立法质量以及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亟待提高。

重大决策机制制度化规范化欠缺。国家层面形成了中央统一领导下由国家科教领导小组、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和决定重大事项的决策机制;建立了科技口部门会商机制,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三部门沟通机制以及部省会商机制。科技规划、科技计划、重大科技项目和科技政策的决策中建立了专家咨询制度。但是决策参与主体需要进一步拓展,科学共同体、企业、公众参与决策的机制亟待完善;决策的前瞻性、科学性不够,难以适应日益复杂的科技经济形势变化的需求。决策程序的制度化与规范化不足,部分决策的责任主体不清晰,可能导致不同程度的权力寻租现象。

法规执行缺乏长效机制。近年来,为强化科技法规的执行力度,各级人大和政府都采取了积极措施。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专利法》的执法检查;地方人大和政府也通过评估、审计等方式加大科技法规执行的监督力度,对于强化法规的实施起到重要促进作用。但目前我国科技创新法规制度存在条文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够,缺乏具有约束性的量化指标等问题;一些法规政策存在冲突重叠,配套协同不够;对法规监测评估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这些问题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科技创新法规的执行效果。

法治理念宣传普及不够。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科技政策辅导员、助理员,科技政策宣讲团、咨询团、科普活动等方式,加大了科技法规制度的宣讲力度。但总体上宣传方式和手段较为单一,特别是对新兴媒体的利用不足;宣传的覆盖面不够宽,部分重点法规政策知晓度不高;部分干部依法行政意识还不强,轻视法律手段重个别处理,轻制度管理重协调解决;创新主体利用法规制度的意识和能力亟待加强。

   全面推进科技创新管理法治化的主要路径

强化科技创新管理法治化的系统部署。全面推进科技创新管理法治化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系统部署。坚持发挥党在科技创新管理法治化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使党的科技创新思想和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发挥政府在科技创新管理法治化中的主导作用,通过政府依法行政的示范带动,进一步强化全社会在科技创新方面的法治意识。研究出台科技创新管理法治化实施纲要,面向未来加强我国科技创新管理法治化的前瞻谋划和整体部署。

健全科技创新的法规制度体系。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科技创新管理法治化的基础。强化《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核心地位,发挥其对我国科技进步和创新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加快重点法规的修订。加快推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强化对成果持有者和转化人员的激励;加快修订《专利法》,着力解决知识产权创造、应用和保护方面存在的法律障碍。研究推动新的立法工作。重点推进科研机构立法,明确科研机构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定位,强化科研机构现代院所制度建设;研究制订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条例,强化国家财政资助形成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义务。通过加强科技创新法规的立、改、废工作,使科技创新法规成为一个体系完整、内容和谐的有机整体,最终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创新法规制度体系。

完善科技创新重大决策机制。良好决策机制是依法决策的关键。提高国家科技发展战略的决策层次,完善国家重大科技决策议事程序。落实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切实发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咨询与评审委员会的作用,强化对国家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宏观管理,加强对重大科技政策制定、重大科技计划实施和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决策。进一步完善部门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科技工作会商沟通机制,汇聚各方力量共同解决科技发展重大问题。进一步完善专家决策咨询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扩大企业参与决策的范围,大幅提升科技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

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法规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规的有效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能够创造使法规落到实处的机制。建立职能分工明确的科技行政管理系统,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科技创新管理权力,全面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最终形成决策、实施、监督相对分离的管理机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行政程序中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加强信息公开,使政府行为进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健全监督评估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人民团体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坚持违法必究,对于违反科技创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各种行为,都要毫无例外地依法受到追究和惩罚,确保科技创新管理真正步入法治轨道。

切实增强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是推进科技创新管理法治化的关键。大力转变科技行政管理干部的思想观念,牢固树立法律权威至上、法律大于权力、权力服从法律的观念。面向创新主体加强宣传教育,让广大科技工作者和社会民众熟悉法规制度的要求、程序,增强按法律办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意识。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以及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的作用,扩大教育深度,通过释法说理、以案说法等方式增进社会公众对科技创新法规的理解和把握,形成尊重法律、尊重知识、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

责任编辑:刘佳星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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