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从基础抓起(4)

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从基础抓起(4)

 五、三个层面,全面践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三个层面,有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有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有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要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必须从这三个层面同时践行。这三个层面都很重要,哪个层面都不可忽视。当前,尤其要重视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和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为什么这么说呢?理由就是一个,人的本质就是生产关系的总和;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并进而决定人们的价值观念。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中指出:“确立经济发展目标和发展规划,出台经济社会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开展各项生产经营活动,要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与人们生产生活和现实利益密切相关的具体政策措施,要注重经济行为和价值导向有机统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实现市场经济和道德建设良性互动。建立完善相应的政策评估和纠偏机制,防止出现具体政策措施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背离的现象。”这些要求十分重要。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每一历史时代的经济生产以及必然由此产生的社会结构,是该时代政治的和精神的历史的基础”。这也就是说,任何一种价值观念都产生于某种特定的经济关系,都是以某种特定的经济关系为基础的。要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国家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战略、策略,国家和地方政府确立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发展规划,出台的经济社会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都必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衔接。我们必须坚持把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贯彻到底,用锐意改革的精神改革那些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相衔接的作法、办法。

经济是基础,价值观只是经济基础的派生物。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对应的经济关系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可能仅仅是在观念领域培育践行,或者说不可能仅仅靠“思想教育”本身就能解决,只有毫不动摇地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有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一沃土,才能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得到不断的培育,人们才乐于践行,并由此不断融入人们生产生活和精神世界,激励全体人民为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而不懈奋斗。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诞生后,有些年轻人说,我就喜欢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自由多好呀,想干什么干什么。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毛主席在《实践论》中说得好:“感觉到了的东西,我们不能立刻理解它,只有理解了的东西才更深刻地感觉它。感觉只解决现象问题,理论才解决本质问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并不是想干什么干什么。一是这里讲的自由是社会层面的自由,是相对于法治而言。不能只记得自由,而忘记了法治。离开法治来理解自由,就必然陷入片面性。二是社会层面的自由,是大家共同拥有的相对自由,并不是公民个人层面的自由,所以也不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的个人绝对自由。

又有同志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三个层面12个词,都是资本主义用过的词或体现“普世价值”的东西,看不出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也是误解。对此有误解的同志,忽视了这12个词的前面事实上都冠以了“社会主义”四个字。而“社会主义”这四个字是定语,为其定了性质。这就如同我们所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是定性的。有了这一定性,就把我们所实行的市场经济,所说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从本质上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区别开来了。如果错误地认为我们的核心价值观与资本主义的价值观没有什么区别了,在制定各种大政方针时,就可能犯方向性错误。

还有一些人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国家、社会是个好东西。但对个人来说,谁践行,谁吃亏。我们常说:“好人有好报”、“好人一生平安”,但“好人没有好报,恶人却在富贵逍遥”的现象,在我国当今的经济社会生活中确实存在,甚至并不鲜见。这一现象,不大可能在短时期完全杜绝。这需要从三个层面长期做好工作。一是在国家及单位层面,在制定法律政策规定时,要让“老实人”不吃亏,并且能得到提倡和表彰。二是在社会层面,大家都应出以公心,秉持正气,敢于主持公道。如果大家不敢主持公道,“老实人”吃亏的可能性就增大了,那也会使“老实人”伤心,歪风邪气就会逐步占上风。今天这个“老实人”吃亏,明天那个“老实人”吃亏,社会就会逐步失去公正,坏人就会横行霸道。三是在公民个人层面,即使个人利益暂时受损,也要坚信真理终究战胜谬误,正义终究战胜邪恶,也要勇于坚持和追求真理,让自己有限的人生活得更有价值和更有意义。

早在70多年前,毛泽东同志在《纪念白求恩》一文中,就号召全党同志要做“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和习近平同志多次引用并强调这一点。在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时候,重温毛主席这一名言,应该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

(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原副院长、研究员)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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