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国特色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3)

解读中国特色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3)

“特”源于自身实际

专家同时指出,我们制度的特色不是为特色而特色,是基于对中国社会政治文化环境清醒的认知和自觉的应对。

“比如,在中国‘小官未见得小权’,县委书记级别只是正处级,但其掌握的权力、控制的资源可不小。”辛鸣说,如果只对高级干部作要求,将会使一大批握有重要权力的干部游离于制度监督之外。

“又比如,局长夫人说话可能会被当做是局长本人说话,儿子的事情可能会被当做是老子的事情等等,在这样的社会现实中,把申报内容扩大到‘家事’和‘家产’是十分必要的,也是有的放矢的。”辛鸣说。

此外,专家还表示,在我国,由于申报人数巨大,申报事项众多,在尚未向全社会公示、受到全社会全方位监督的情形下,设立抽查核实机制并将其与干部选拔任用结合起来、与财产的“合法性”验证机制结合起来,就成为一种必然选择。

“特”不是特立独行

特色制度并不是特立独行,更不是主观随意任性而为,而是遵循制度建设普遍规律基础上的特色设计。

“比如,关注家庭情况是我们这项制度的特色,但其指向却是制度对象的全面性,解决的是利益关联问题;随机抽查也是我们这项制度的重要特色,这是要体现制度的严肃性;报告事项多而细,则是制度严密性的基本要求。”辛鸣说。

他表示,我们的制度既有实体性内容又有程序性安排,既明确规定应该怎么办又明确规定违反规定怎么处理,为逐步形成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体系构建了一个很好的框架,也为进一步实现信息向社会公示准备了条件。

“做得好的,我们要毫不动摇坚持并不断完善,在检查制度设计漏洞,扎牢制度之笼等方面下功夫,在更全、更大和更严上继续做下去。”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学部教授李拓说。

专家同时指出,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尽管官员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的完备性周密性并不高,但由于国家普遍的财务与金融监管水平较高,所以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的施行效果比较好。

王明高表示,要使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有效有力实施,还需辅以以薪养廉制度、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和金融实名制度等配套制度,形成完备的体系,进而使其成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武器。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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