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延迟退休制度的看法
任何一套制度,包括延迟退休年龄在内,都没有简单的好与坏,可行与不可行那么简单,都必须进行全方位考量、分析。退休年龄的设定不应只关注政府眼前的财政压力,更要把由此未来几十年可能产生的影响考虑进去。关于退休年龄是否延迟,延迟多少的问题,要在对未来经济发展做出战略性预测的基础上,结合当前经济发展的状况,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不能“吃子孙饭,断子孙路”,不能仓促出台一项制度而加剧未来的社会问题。
笔者认为考虑到我国当前的退休制度过于刚性,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确存在“一刀切”的情况,从而并不否定延迟退休制度的价值,但同时也认为不宜武断地大范围实施延迟退休,从一个极端滑向另一个极端。应当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最好能探索和建立弹性的退休制度,不同行业区别对待,将退休条件和待遇分开来。比如,在专业性较强的领域,例如科研人员、高级技术、管理人员等,就可以考虑在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的基础上适当延迟其退休年龄,以更好地在保障社会人才需求的基础的同时也实现了这些劳动者的社会价值。而在专业性依赖不强的领域就应当考虑沿用当前的标准,甚至在某些需要高强度体力劳动的特殊领域还可以考虑适当提前退休年龄,以便更好地保障劳动者权利,实现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总之,我国退休年龄的调整,要符合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遵循适时、适势和适度的基本原则。这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而不是一个简单的延迟与否就可以解决的。西方发达国家由于社会发展较为先进,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更为完善,因此,他们退休年龄普遍较晚。而我国无论是经济发展水平、工作条件、人口寿命还是人口结构,与发达国家仍有差距。因此,必须在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采取切实可行的符合客观实际的做法。另外,无论是退休制度还是其它任何制度,归根到底还是应该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尤其要关注低收入者,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增强低收入者的幸福感,从而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奠定更为坚实的群众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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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宋丰军:《延缓退休年龄政策应稳健推行》,郑州:《决策探索》,2006年第2期。
[3]徐晓雯,张新宽:《对延迟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的思考》,济南:《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11,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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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司马媛:《改革我国退休年龄的研究综述》,成都:《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12年(第14卷),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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