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式腐败的政治逻辑:“择劣机制”与“排忧机制”

家族式腐败的政治逻辑:“择劣机制”与“排忧机制”

家族腐败只是群体性腐败表现形式之一

改革开放以来,家族腐败就不断见诸报端,“打仗亲兄弟,上阵父子兵”的腐败演出一幕幕地展开,除苏荣腐败案外,令氏兄弟的腐败也引人注目。在令氏腐败集团中,令家几兄弟作为核心力量固然是家族腐败的显著标志,但细细想来,在这一腐败集团成员中,血缘并不是唯一的联结因素。进一步而言,除了血缘的纽带外,这一利益集团还有同乡因素的联结。因此,“家族腐败”一词虽然标识出该集团的典型特征,却不能涵盖这一集团的全部特征。从十八大以来查处的贪腐案件中,还有一些值得梳理的基本线索。战友、同学、同乡、同行等因素,都与血缘或姻缘因素一样,充当了穿针引线的角色,发挥了撮合和凝聚的功能。

其实,家族本身没有腐败的原罪,并非天然地腐败。家族既可以由于满门英烈而光耀史册,也可能因为贪腐而臭名昭著。只有处于腐败的社会关系中,家族才成为腐败家族。由此,令氏集团陨落这一事件可以纳入群体性腐败的分析框架之中,家族腐败只不过是群体性腐败的一种表现形式而已。联系从魏晋到南朝愈演愈烈的门阀政治,可知今日之家族腐败有其深刻的历史渊源。家族腐败集中表现了社会腐败的高发多发群发而难以控制的局面,缘于政治家族的生成和堕落;群体性腐败之所以发生,缘于社会性腐败对血缘、姻缘、战友、同学、同乡和同行等关系的侵袭毒害,形成了排他性而谋取私利的官僚利益集团。只是由于家族腐败因由血缘和姻缘为纽带,使得其成员之间关系较其他联结因素更具亲密性和可靠性。格外引人注目的家族腐败,可以被认为是群体性腐败最具典型性的表现形式。

群体性腐败的共同特征是,在权力共享的基础上实现利益的共享。权力作为一种要素一旦参与分配,它的能量就大大超过资本和劳动等其他要素,更何况是各种政治权力的集聚,其能量就可能以乘数效应表现出来。当下中国的反腐力度已远远超过了一些人想象。

从群体性腐败形成发展史的视角考察,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腐败大体上可分为三个历史时期。第一个阶段:改革开放之初至1992年。这一时期,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展开,腐败现象再生恢复,少数人依靠公共权力为个人或家庭成员牟利。不过,这一时期官员腐败无论是数量还是规模都并不突出,群体性腐败还处于萌芽阶段。第二个阶段:1992年至20世纪末。随着市场因素和资本因素作用的不断强化,腐败无论在数量还是规模上都呈现出迅猛扩张的态势,群体性腐败现象不断增加。第三个阶段:20世纪末以来。这一时期,腐败在中国社会弥漫开来,在很多地方成为公共服务维持运行的日常手段。群体性腐败成为这一时期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并呈现难以遏制之势。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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