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移民案”不能滥情解读,更不能沦为“口水仗”。涉事各方应严守法律与道德的尺度。对校方来说,不能手中抓着反高考移民这个理,就对法律阳奉阴违,甚至是抵制法律判决。对于原告徐某来说,可以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力,但不能用悲情与泪水,混淆舆论的视听,将舆论场搅浑。而对于法院来说,不仅要一判了之,更要进一步跟踪,找到法理的融汇点。唯有如此,才能让“高考移民案”走出“口水仗”,变成一堂法治和政策普及课。
"高考移民"案再证有权不能任性
一审、二审两级法院均判决撤销高校取消女生学籍的决定,给这起引人瞩目的“高考移民”诉争画上了一个句号。法院裁判的理由,不针对女生究竟是否违反了当地高考报名政策,而是指向高校取消学生学籍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基础。如果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就属于违法行政行为,就得不到法律支持和司法保护,被判决撤销就理所当然。
之所以认定高校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按法官的说法,是过于“轻率“,此言非虚。学校接到他人举报,在没有全面、客观调查核实并经学生申辩的情况下,即作出取消学籍决定,确实有点“任性”,不但违反行政法正当程序原则的相关规定,也不符合教育部有关高校教育管理规定。而在学生不服申诉之后,学校再次根据新疆招生办的回函材料,不加审查即维持原决定,即便新疆方材料属实,但这种“围绕结论找论据”的做法,只是替学校先前的草率行为找理由、打“补丁”,也不符合“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的行政行为原则,有违正当的法律程序。因而,无论事前、事中、事后,在取消学生学籍这件事上,学校的做法都有失草率、不公、违法,被两级法院否决,也自在情理法理之中。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基础,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结果,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偏颇。以追求实体公正之名而无视、破坏程序公正,可能会带来暂时的、个案的实体公正,但毁坏的是整个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基石,这也是强调依法行政、司法公开的重要原因。
学生的受教育权、取得学籍权依法受保护,学籍对学生的学习、生活具有重大影响,但高校事先不经全面、客观的调查、核实,不给学生申辩的一纸“轻率”决定,无疑让学生此前数年的辛苦努力和学习成果化为“一场空”,是一种很不负责任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凸显高校行政管理权力的“任性”及其危害。两会上,李克强总理“大道至简,有权不能任性”的言论语惊四座、掷地有声,是对权力行使的再次警醒和要求,权力必受制约、用权必受监督,“依法治国”的法治新常态下,必须围绕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行使权力,依法作为、积极作为,任性的权力必定会钻进法律的“笼子”。
“高考移民”案终审落槌,依法维护了女生的应有权利,也再证有权不能任性的铁律。
【启示与思考】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这是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也是现代司法的基本理念,即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相互依存,缺一不可。这意味着,法院对案件的判决,仅仅追求结果的公平、正义还不够,还必须确保判决过程的公正,必须符合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合理性。
女生是否属于“高考移民”、该不该被取消学籍,学校应遵循正当、公正的程序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和取证,然后再做决定。学校仅凭一纸公函就取消学生学籍,连申辩意见的机会都不给学生,违背了程序正义,自然应败诉。
一起“高考移民”案,在充分保障受教育权的同时,无疑也是行政权应恪守法律程序的生动教材。逾越了既定程序,必然会让权力呈现出“任性”的一面,而实体结果公正与否,只能被打上大大的问号。权力的运行,并不是自由随意的,而是也有运行的轨迹和边界,然后再去追求最终的实体结果,这才是权力应有的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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