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高考移民更应该防病于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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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介绍】

大学生被举报高考移民 校方取消学籍被判败诉

2008年8月,就读于乌鲁木齐某中学的徐某通过高考,被武汉某大学法学专业录取。然而就在这名大四女生准备毕业时,突然被学校通知学籍被取消。

原来在2011年10月,学校收到一封举报信,称本来是湖北人的徐某是"高考移民"。学校向新疆招生办出具协查函,对方回函称,徐某的户籍不符合当地高考报名资格。

2012年3月,学校依据该函件,根据教育部及该校的相关规定,作出了取消徐某学籍的决定。

徐某不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了自己符合当地高考报名条件的证据。但校方再次向新疆招生办发函后,对方回函称,是相关民警在徐某及其父亲落户当地的时间和信息上违规操作,才让其在报名高考时"达标"。最终,学校维持取消徐某学籍的决定。

徐某不服,向武汉市洪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学校作出的取消学籍决定。

法院认为,按照程序正当原则,行政机关作出不利于公民的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正当、公正的程序。因此学校在作出取消徐某学籍处理决定前,应当给与其提出申辩意见的权利,故判决撤销学校作出的决定。

学校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武汉市中级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规,取消学籍不属于行政处罚法定种类和教育类行政处罚。但取消学籍对徐某的学习、生活具有重大影响,学校是具有对学生教育管理权限的部属高校,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学校在收到举报后,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搜集相关证据,对徐某的户籍流转等报名资格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洪山法院行政庭庭长熊刚介绍,徐某拥有自己及其父2005年落户新疆的证明,符合当地高考报名条件规定。但新疆招生办回函却表示,这个证据是民警违规操作而来,因此不能否认徐某有"高考移民"的嫌疑。

由新疆招生办提供的徐某户籍迁入系"违规操作"等情况,是在作出取消其学籍处理决定后收集的。因此不能认定为该校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学校仅凭对方出具的函件就作出取消学生学籍的决定,该决定太过轻率。

高考移民案败诉是程序正义的胜利

学校取消徐某学籍就是认定其是通过“高考移民”考进大学,而“高考移民”是明显地违反招生制度的行为,应该旗帜鲜明地抵制。简单从学校取消徐某学籍的行为来看,似乎是以实际行动坚决抵制了“高考移民”行为,似乎学校代表着正义,似乎学校这样的决定也符合普遍的正义观。但是法院的审判却没有支持学校以“高考移民”的名义取消学生学籍的决定,高校可以说是“出乎意料”地败诉了,也就是说在法律面前学校以“高考移民”的理由取消学生学籍的行为并不代表着正义。当法院的判决没有符合普遍的正义判断时,判决的内容就容易引发争议,这是因为法律判断依据的特殊性决定着法院判决不一定都符合普遍的正义判断,但是高校的败诉并非是法院支持“高考移民”行为。法院作为消极中立的裁判者,其裁判的依据只能是法律规定及合法真实有效的证据。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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