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的制度基础(2)

构建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的制度基础(2)

第三,加快城市国有土地和矿产资源法律修订,对自然资源类国有资产的产权实现形式、实施主体进行严格界定,在此基础上推行各级政府的资产负债表制度。以此逐渐形成地方政府资产——负债表约束机制,政府资产负债信息完全、及时地公开透明,接受资本市场和社会的监督,并向着构建地方政府可能破产清偿的法理基础推进。

第四,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深入和依法治国方案的具体化,加强各级人大对政府监督效力,改进监督方式,强化政府资产负债信息公开,尤其是财政收支信息的透明化责任。不仅政府的举债行为必须受到来自市场和第三方机构的监督,而且监管部门的失职,甚至包括地方人大如果没有履行对当地政府的举债行为严格控制义务,也要实实在在地受到追究,比如上级及时的纠正、严厉的批评、转移支付制裁、司法处理或者解散等问责。

第五,推进公共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为地方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提供多渠道资金来源,弱化地方政府因此参与资源配置的能力,减轻其财政压力。

总之,本质上,一个国家基于财政税收所支撑的国家信用,是集中界定由中央政府使用——如国债、如货币发行权,还是分散界定由不同部门(如我国的财政、央行和政策性银行)使用,并且如目前这样打算向下分解由各级政府行使,应该从现代货币制度、现代资本市场的角度考虑,更要从现代国家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出发,构建其根本性的制度基础。

(作者单位: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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