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网行动”重点在于搜集证据

“天网行动”重点在于搜集证据

在我国反腐败已经形成高压态势,腐败官员自杀的现象时有发生。但是,也有一些腐败分子心存侥幸,他们寻找各种渠道逃往国外,并且将自己和家庭成员的违法所得转移到海外,企图以此逃避司法机关的严厉打击。针对这种现象,纪检监察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正式启动“天网行动”,中国政府陆续向美国、英国等国家提出遣返涉案腐败官员的名单。中国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布下了反腐败的天罗地网。

外交部新闻发言人在回答记者问题时明确指出,“天网行动”是中国政府针对外逃腐败犯罪分子部署展开的重要行动,加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是国际社会的共识,没有哪个国家愿意成为腐败分子的天堂。希望与相关国家在此领域进一步开展合作,推动反腐败国际合作不断深化。

“天网行动”不仅是我国反腐败的必要之举,同时也是我国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具体行动。正如人们所知道的那样,中国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之后,对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作出了重大修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专门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80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且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刑事诉讼法》不仅明确了追缴腐败分子违法所得的主体,而且明确了追缴腐败分子财产的程序。只要是贪污贿赂所得,那么,公安机关、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可以依照职权追缴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这项规定澄清了西方国家对我国反腐败的重大误解。在以往海外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过程中,一些西方国家的新闻媒体认为,中国不是法治国家,也没有反腐败的程序规定,中国外交部门和共产党的纪检监察机关行使司法机关才有的权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借口中国缺乏人权保护制度,国家领导人的意志就是司法机关的决定,因此,他们充分利用西方国家的司法程序,不断地干扰我国司法机关海外追缴赃款的行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打消了部分人的疑虑,为我国开展声势浩大的海外追缴违法所得的行为奠定了法律的基础。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现代司法制度改革的趋势是,不断地强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保护,因此,在追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过程中,一方面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与相关国家通力配合,另一方面也要搜集足够的证据,将腐败分子绳之以法。当前我国海外追击腐败分子面临的最大问题就在于,西方国家的司法机关已经形成了“无罪推定”的思维定势,中国司法机关到海外抓获犯罪嫌疑人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如果中国司法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得不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国家司法机关的认可,那么,海外打击腐败分子的行动就会遭到重大挫折。正因为如此,“天网行动”的重点在于搜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和向海外转移财产的证据,依法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

“天网行动”就是要向国际社会展示中国反腐败的决心,就是要向国际社会表明,中国在反腐败的问题上“宜将剩勇追穷寇”。中国反腐败不是政治斗争,而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必要之举;中国反腐败不是“窝里斗”,而是要努力营造清正廉明的政治环境,为中国民主政治体制改革铺平道路。中国的“天网行动”已经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可,现在已经有许多国家向中国提供腐败分子藏匿的地点和场所,中国司法机关张开的天网必将腐败分子一网打尽。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我国《刑事诉讼法》在打击腐败分子的问题上采取的是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制度,换句话说,在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同时,可以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将那些已转移到海外的国家资产追回。我国的《物权法》在善意取得制度方面也有不同于西方国家的规定,如果腐败分子挪用公款或者低价转让国有资产,那么,依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司法机关仍然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追回国有资产。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国司法机关在海外追缴赃款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利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程序,将我国《物权法》以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落到实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教授)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