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核心价值观于法治实践

融核心价值观于法治实践

恪守“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重要意蕴是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依法治国实践中,落实到立法、司法和守法等各个环节,形成有利于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环境,用法律权威增强人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践行核心价值观,需要法治来推动,也只有将核心价值观有效熔铸到法治实践中,才能在社会落地生根。

把核心价值观融入科学立法中。践行核心价值观,要坚持法治和德治并举、“硬约束”与“软约束”结合。“硬约束”是依靠法律法规的强制力;“软约束”是通过道德、宣传、教育等的引导力。如果缺乏“硬约束”,就难以确保人们对核心价值观的认同,所谓“软约束”也将乏而无力。一个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只有融入、贯穿于整个社会的制度体系中,才会避免成为无所依附的观念漂浮物;只有辅以法制的刚性和规范化的建设机制,才能确保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工作持续推进、稳定展开、落到实处。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曾经指出:那些被视为是社会交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正义原则,都被赋予强制性质,并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规则来实现。体现社会主义道德原则和正义价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只有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规定,方能使之得到有效培育和落实。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用法律来推动核心价值观建设。”把核心价值观融入法规设计中,就是将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和要求体现到各种政策和法规制定中,融入到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各个领域,形成有效的法律支持、制度供给和机制保障。通过法律的权威推动核心价值观成长。使符合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得到鼓励,违背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制约,强化社会成员的道德精神和规则意识,确保践行核心价值观的过程是一个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的互动过程。

把核心价值观融入公正司法之中。在核心价值观培育过程中,确保司法严明公正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司法公正对社会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因为,社会处在不断变化发展中,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难免出现一定的滞后性;而且,由于法律只是概要地规定了人们行为的正当性和非正当性,不可能对所有的社会行为作出规定;此外,法律条文之间的相互抵牾、适用上的模棱两可情况也时有发生。法律本身的这些局限性,客观上要求司法工作过程中,必须正确理性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对法律事件作出既符合法治精神和法律原则,又符合社会风俗习惯的公正裁决。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价值选择上的正确导向。因此,公正司法的过程,也是核心价值观建构和融入的过程。执法者在司法过程中,唯有秉公执法、刚正不阿、主持公道、匡扶正义,才能引导广大群众增强对法律的信任感,提高守法循义的自觉性,从而在社会上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推动核心价值观有效建构。反之,如果司法腐败、裁决不公,将会导致人们由于愤愤不平而离心离德,必将对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信仰和社会良知产生严重冲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公正公信力的形成,唤醒的是人民群众的法治信心,践行的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责任编辑:田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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