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面依法治国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具有重要地位
今年年初,习近平总书记在云南考察工作时明确提出,要用“四个全面”引领各项工作,谱写好中国梦的云南篇章。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仅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协调推进其他“三个全面”的重要制度基础和法治保障。
第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需要法治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强调,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是党中央立足于解决我国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矛盾和问题的现实考量,也是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谋划。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整体规划中,法治是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基础性、保障性作用。一方面,我们要建成的全面小康包含了“法治小康”的目标,也就是要在价值层面追求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充分实现人权与人的尊严;在制度层面追求人民主权、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努力建成法治中国;在实践层面追求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努力实现良法善治。另一方面,法治根据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通过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依法保障和推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向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迈进。
第二,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法治护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当前,对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有两种片面错误认识。一种错误观点认为,改革就是要冲破法律的禁区,现在法律的条条框框妨碍和迟滞了改革,改革要上路,法律要让路;另一种片面观点认为,法律就是要保持稳定性、权威性、适当的滞后性,法律很难引领改革。这两种片面错误认识把改革与法治机械对立起来,用静止的形而上学的观点看问题,我们要防止被引入认识误区、陷入两难境地。必须正确认识,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如车之双轮、鸟之两翼。改革是破,重在创新突破;法治是立,重在规则程序。只破不立,改革失范;只立不破,制度失灵。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才能妥善协调各类利益纠纷,顺利解决各种制度障碍,依法保障改革成果为人民共享;法治在改革中完善,才能不断适应发展需要,深入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树立法治的权威和公信。要打破改革深水区的利益藩篱,做到蹄疾步稳、有序进行,必须依靠法治理念和法治方式保驾护航。在新一轮的改革征程中,我们唯有牢牢把握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这条基本原则,让改革列车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前行,才能确保改革正确推进、有序推进、协调推进。
第三,全面从严治党需要法治保障。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有法度。我们党是一个拥有8600多万党员的大党,处在治国理政的领导核心地位,只有真正把管党治党建设党的问题解决好,做到“打铁还需自身硬”,才能引导全社会遵守法律规范、践行法治精神。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清除了一大批“老虎”“苍蝇”,对广大党员干部形成了强烈震慑。一些党员干部之所以走上腐败道路,个人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格败坏固然是主要原因,但拒腐、反腐机制不够完善,也让他们有了钻党纪国法空子的机会。在不久前闭幕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明确表示,今年将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严治才是真治,法治才能大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要正确处理好党和法的关系,准确把握“法治不彰,党无宁日,国无宁日;纲纪不彰,党将不党,国将不国”的深刻内涵,自觉在坚定厉行法治中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强化党规党法的约束力,提高全党的法治思维、驾驭法治建设的能力,从法律层面上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严明法度硬自身,严明法度树正气,严明法度聚民心,着力净化政治生态,推动党的建设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