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须落实分权原则(3)

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须落实分权原则(3)

三、分权制约是制度设计的一项核心原则

中国传统的权力安排和欧美自由主义的权力安排有所不同。中国的党政体制是促进积极行动的体制,能够支持政府把想做的事情做成。欧美国家的宪政体制从限制权力的角度进行设计,是一种保护型的防范体制。客观比较,中国的体制肯定有其制度优势,但也有劣势。确立制度自信不仅要清楚地认识自身的优势,还要客观评估和积极克服自身的弱点,特别是要避免因防范机制不足而导致系统性溃败的风险。

分权是限权的基础,制度建设是廉政治理的关键,而分权制约则是制度设计的一项核心原则。强调分权制约并不一定要学西方的三权分立,也不必然削弱党的领导。分权制约的核心是要构建科学合理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现代制度设计的主要任务是防止权力的集中,因为权力集中往往与权力不受制约和不受监督相联系。现代国家都不同程度地贯彻了这一原则,并采用分权和限权的方法,来避免集权和专权的出现。另外,现代国家也采用结构分化的原则,依照整体和部分的关系原则,保证中央集权和地方自治的协调。过去,中国的国家制度设计并没有以此为重点,这与国家发展的阶段和任务有关,今后,要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恐怕就要考虑在既有国家制度基础上如何落实这一原则。

要落实分权的原则,首先需要区分国家上层制度和国家基础制度,并将其纳入不同的制度建设范畴。所谓国家上层制度,就是指国家层面(上层)的公权力运行规则,主要包括中央层面的政党制度、选举制度、立法制度、行政制度。所谓国家基础制度,是指国家的构成方式以及构成国家成员日常生活的规则,主要包括国家安全保障制度、国家行政区划制度(国家结构和中央地方关系制度)、国家司法制度、公民身份制度、公民权益制度、社会组织制度等。国家上层制度建设坚持分工协调、高效运行的原则,追求决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国家基础制度建设坚持公平、一致的原则,追求国家的统一性和公民保护的有效性。

其次,要区分中央层级的政治制度和地方层级的政治制度,并将其纳入不同的制度建设范畴。从长远来说,要寻求“中央集权”和“地方自治”的结合,明确“中央集权”的事务性质、内容和实现形式以及“地方自治”的权限和方式。从现实来考虑,在保持或强化“中央集权”的条件下,是否可以考虑在地方层级和地方治理中试行分权原则,使地方党委、人大、政协和政府发挥其各自角色的作用,履行其法定职责。

此外,要强化既有权力结构中的那些“弱项”要素,以形成对于“强项”要素的真正制约。从前文所提供的制度分析和制度构建的原则来看,中国国家制度构建中还存在一些“短板”。其中,一个明显的“短板”是系统“动力”(决策和执行系统的能力)充足但“制动”(保护性的防御系统能力)相对疲软。另一个“短板”是国家上层制度相对完善,且功能强大,而国家基础制度薄弱,且功效不足。这两方面的“短板”造成国家制度更多地倚重党政“内系统”的作用而发挥功效,社会作为“外系统”的积极呼应不够。这种状况如果不能得到改变,不仅党政系统运转会出现麻烦,而且还会产生内外系统脱节的风险。要克服上述不足,需要贯彻结构分化的原则,强化司法体系、“文官”体系、社会组织体系、企业组织体系、媒体和公民的独立性,发挥其积极作用,使其能够有效影响决策和执行。

(作者: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政治学教授,北京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重大项目主持人)

责任编辑:田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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