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会规范落后,法治机制存在漏洞
法律是社会治理的前提,而法律是人的产物,具有僵硬性和落后性,难以跟得上时代发展的步伐。一是法定社会治理主体单一。传统的社会治理主体只有政府,当前,社会治理主体变成以政府为主导,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多方协助。然而我国还没有新社会治理主体及其参与社会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二是新兴的社会治理手段缺乏法治规范。微博、微信、论坛等互联网媒体成为社会治理的新兴手段。科学技术进步所产生的社会治理新手段在很多方面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甚至促进了法治的完善,但就我国的现状来看,关于网络规范方面的法律法规还相对较少,在网络全面普及的情况下还存在许多有待完善的法治机制。
三、新形势下加强法治建设助推社会治理创新的有效途径
法治具有系统性、规范性、稳定性,没有法治就没有善治。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必须借助法治力量、运用法治方式,只有这样,社会治理创新才可能持久有序地进行下去。
(一)加强法治教育,筑牢社会治理法治理念
理念创新是社会变革的前提,在社会治理创新中,强调法治理念是创新的基本原则,创新的宗旨所在。当今社会,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日渐激烈,既得利益得不到充分保护,贫富差距不断加大,这些因素已使得保障民生成为社会的首要问题。因此,要进一步强化执法者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治理念,培养领导干部法治思维,促进法治精神现代化,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法治氛围。要加大公民法治教育力度,普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让民众树立正确的理念,鼓励和支持公众及社会各界参与社会治理,使民众自觉成为法治的基本、主要推动力,这不仅有利于解决我国的社会矛盾,也是践行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
(二)严格依法行政,促进社会治理法治实现
依法行政是法治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人民群众衡量法治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准。只有通过依法行政将社会治理法制的基本理念、程序方法及体制机制转化为社会主体的实际行动,社会治理创新才能实现,所以,社会治理不仅是法制建构问题,更是一个法律实施问题。因此,要不断改进执法方式,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做到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促进实体规范、程序规范、语言规范和行为规范,努力做到融法、理、情于一体,力求实现执法效果最大化。要加强执法队伍质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开展针对性的专题培训,使执法人员养成严格规范执法的良好习惯,形成严格规范公正执法的高度自觉,不断提升执法素养和执法水平,切实把严格规范的执法要求落实到执法实践的全过程,努力实现社会治理的规范化和法治化。
(三)推进公正司法,维护社会治理法治权威
司法权威的前提是司法公正。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曾指出,在一个相对不成熟的国家,一切问题最终都会演化成政治问题,但在相对成熟的国家,一切问题最后都有可能演化成司法问题。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化解社会矛盾、规范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因此,促进社会治理创新,要提高司法透明度。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应及时公开应对司法方面的民意舆情,以公开促进公正。要提升司法执行力。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判决能否及时有效执行直接关系到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客观评价,直接关系到司法权威的实现程度,要建立强有力的执行体制,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要依法规范司法监督。“权力必须放在笼子里,晒在阳光下”,通过完善多层次监督体系,加强“两院”的监督,保障司法权力正当行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健全完善机制,增强社会治理法治保障
法治建设就是要使法律成为社会最根本的规范形式。十八届四中会全公报就如何落实法治国家建设提出了一系列制度、体制和机制建设目标。具体到社会治理创新中,公众不仅是社会治理的主体,更是治理活动体系的基础。因此,要完善公民全员参与、社会矛盾调处的法律机制。积极探索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方法,畅通公民利益表达的渠道,通过法律界定各社会主体的权力(利)边界,规范各社会主体的行为,达到制约权力、控制权力和防止权力滥用的目的,促使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制度化、法律化和常规化。其次,要建立健全新媒体管理的法律法规。新媒体是因技术创新而生,在新媒体飞速发展的同时,法律规范应当如期而至,要根据新媒体的本质特点和将来发展趋势,制定全覆盖、可延伸、适用面广的新媒体管理专门法规,对新媒体相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界定,逐步形成规范的网络秩序,使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等新媒体与国家公权力实现有效互动,全面加快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进程。
(作者单位:巧家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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