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立法法》确立的理念与举措(2)

新《立法法》确立的理念与举措(2)

民主科学规范的立法程序

在修改决定中,可以看到,对立法进行全程化的调整,使之切实成为具有社会反映能力、信息收集能力、民意表达能力、利益协调能力、议程设置能力、法案设计能力和意志形成能力的人民意志汇集和凝聚的过程。并由此科学设计了立法提案程序、立法建议程序、法案起草程序、立法规划程序、项目调整程序、立法听证程序、影响评估程序、立法协商程序、立法审议程序和法案表决程序,以及法律公布程序等。

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上,纳入了立法规划与计划程序,细化了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的立法程序环节和工作机制方法,规定其可以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对涉及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事项的法律草案,可以由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等,并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制度。还针对审议和表决机制进行了富有前瞻性的规定。

在行政法规制定程序上进一步强调其开放性和参与性,进一步防范和破除部门本位主义的侵扰,突出政府层面的法规创制决定权和政府法制机构的协调、审查权能与职责。

强化了备案审查程序。规定了主动审查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和审查申请人反馈与公开机制这两个更加凸显立法监督权威和效能的重要制度创新。

扎实的新法实施准备工作

在制度建置上,以《立法法》的“升级版”为依据,进一步修改完善立法机关的议事规则,制定、修订完善各地地方立法条例或地方立法程序规定,注重与民族区域自治法、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之间的衔接,深入研究设区的市立法权行使的条件与方案,将《立法法》的实施与法治政府建设、法治地方建设结合起来。

在实施条件上,切实加强立法工作者队伍建设,加强立法智库建设,加强立法调查研究、代表联系点和基层立法观测点建设,积极探索大数据应用在保障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的方法,夯实包括技术条件在内的《立法法》实施的社会基础。

更要抓住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这个实行法治的“关键少数”,切实强化领导干部对实施《立法法》的认知和认同,扎实推动《立法法》的实施,推进法治中国进程。

责任编辑:田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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