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来“管法的法”首次修改 地方立法权“扩容”

15年来“管法的法”首次修改 地方立法权“扩容”

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这是我国15年来首次修改立法法。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立法法修改关乎国家政治制度顶层设计,每一处修改都意义重大。其中,“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尤为受关注。

除原来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49个已赋予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共80个主体外,立法法又赋予其他237个设区的市(立法法通过后,又有两个地区改为设区的市)、30个自治州、4个不设区的地级市享有地方立法权,地方立法主体总共达到351个。

多市拿到地方立法“门票”

依法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是地方多年的期盼,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贯彻实施立法法的重点。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要求“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后的立法法,明确规定将地方立法权扩大到所有设区的市,并由省级人大常委会确定新获得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

在经过一系列准备工作后,各地开始着手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工作。

7月30日下午,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南阳、焦作、平顶山、开封、安阳、鹤壁、驻马店、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在此之前,河南省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只有省会郑州和“较大的市”洛阳,而修改后的立法法施行后,河南省除了未设区的济源市,其他15个省辖市都将拥有地方立法权,分批行使地方立法权。

据统计,仅从5月中旬开始至9月,河北、吉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等12个省区的人大常委会已经作出决定,确定了85个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市州。其他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也在有条不紊地推进各项工作。

需要指出的是,赋权之后,地方立法进度不是“一刀切”。

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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