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省当以宪法为圭臬

依法治省当以宪法为圭臬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充分说明了依法治国对于人民幸福、社会稳定和民族未来的伟大意义。只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社会主义各项建设事业所取得的成就才能得到真正的巩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着重强调了“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也就是说,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宪法具有最高的权威,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任何权力的行使也不得与宪法相违背。

依法治省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省也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落实。依法治省意味着既要按照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精神和基本要求治理地方事务,也要根据地方实际因地制宜,以期实现省内人民的幸福、社会的稳定和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治国”要“依宪”,“治省”当然也要“依宪”,而且必须要以宪法为圭臬。

依据我国《立法法》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依此逻辑,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立法,自然不与宪法相抵触。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宪法的原则性和抽象性,则不排除宪法在地方立法过程中被束之高阁的可能,而不被作为立法活动的判准。更为重要的是,对于地方事务来讲,往往是在全国通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预见不到的,或是规定不详细的,这就为地方立法权及其他权力的运用留下了空间。以宪法为圭臬进行依法治省,就是要让地方权力按照正确的方式行使,而不违背权力设立的初衷。

以宪法为圭臬进行依法治省是权力不被滥用和法治秩序建立的保障。只有以宪法为圭臬,宪法才具有至上权威,权力才会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而不会被滥用。与此同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各类规范性文件才会形成以宪法为根据的统一规则体系,地方的经济、社会和文化事业才会在这统一的规则体系下得到稳步推进。从更为宏观的角度来看,只有以宪法为圭臬,全国才会形成统一的、自治的规则体系,这是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的建成的前提和基础,当然也是市场经济发展、民主政治推进和小康社会建成的保障。为了达到以宪法为圭臬进行依法治省的良性状态,必须做到:第一,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宪法教育,不仅仅是普及宪法规范和宪法常识的过程,而且也是培养法治情感,树立法律权威的过程。通过宪法教育不仅使公众也要使公职人员认识到,宪法是公民权利的宣言书,宪法以保障公民权利、增进公共福利和实现社会公正为依归。因而,权力不仅意味着强制的能力,而且也意味着责任的承担。权力的行使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为目的,而绝不能越界,即超越宪法和法律所划定的界限;第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通过备案审查的方式,以发现地方立法之中的违宪违法的情形,特别是地方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目标不得与宪法相冲突,不能为了满足短期的利益需求而损害宪法的权威。通过备案审查的方式,以监督立法权的运用,从而保证法律规则体系的统一性。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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