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固树立法治思维 努力建设法治高新

牢固树立法治思维 努力建设法治高新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一系列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作为全会的主题,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在中国共产党历史上是第一次,是我们党着眼中华民族长治久安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对治国理政方式认识上的一次重大飞跃,也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动员和总部署。近日,省委专门举办云南省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专题研讨班,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统一了思想认识,指明了工作路径。结合自己思想和工作实际,就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努力建设法治高新区谈几点体会。

一、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必须深刻领会依法治国的紧迫性。当前,各个领域都进入了深化改革的攻坚期和深水区,教育、医疗、金融、收入分配、城乡统筹等各项改革十分复杂,牵一发而动全身,越来越需要从体制机制上寻找问题的根源和解决的办法,越来越需要以法治思维和方法从制度上进行系统谋划、顶层设计和综合推进。法治既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的重要手段,还是凝聚改革共识、分担改革风险、推动改革深化的最有效途径。作为“四个全面”的有机组成部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当前显得更加重要和紧迫。

二、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照搬照抄其他模式,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释放出的最明确的信号,这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根本方向。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必须充分认识中国国情是“法治中国”的根本立足点。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从而筑起道德(自律)、法律(他律)、信仰(戒律)三道防护墙,是维系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发展的必修课。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之路,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民主是法治的前提,法治是民主的保障。发展民主必须健全法制,使民主法制化、法律化。法治必须以民主为基础,一个国家法治和人治的根本区别并不在于法律条文的多少,根本的区别在于法律是否体现民主的精神与原则,也就是说民主与法治是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走向伟大复兴的两大“法宝”。法既属政治、社会范畴,也是一个历史范畴。追溯法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不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不同地域的文化背景,需要的法律规范是有差异的。当前,我国坚持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正确的选择。

四、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必须以更大力度建设法治高新区。认真贯彻中央以及省、市委的工作部署,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高新区的改革发展。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坚持领导带头抓法治建设,履行好推进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做促进公正司法、维护法律权威的表率。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制定权力清单、梳理服务清单、明确负面清单,让权力真正在阳光下运行。要进一步完善党工委会、党政联席会等集体议事制度,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使决策更加科学化、民主化。要弘扬法治精神,广泛开展“法律六进”活动,持续创建法治社区、法治校园、法治单位。深入实施法治细胞工程,让尊法知法懂法守法成为一种行为习惯、一种生活方式。要以“法治第一保障”服务和推进“发展第一要务”,稳步有序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要清醒认识当前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斗争的严峻形势,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教育党员干部带头遵守法律,带头遵守党内法规,带头依法办事,带头落实“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要求。必须正确对待和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牢记红线不可越,底线不可碰。高新区开发建设正在提速,项目建设多、资金投入大,更需要我们时时为各级干部提提醒、紧紧弦、敲敲钟,保持高度警惕,筑牢思想防线。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坚持按法律办事、按政策办事、按程序办事、按规矩办事。我坚信,经过持续不懈地努力,法治的精神、法治的理念、法治的行为一定会在高新区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作者系中共昆明市委常委、高新区管委会主任)

责任编辑:刘佳星校对:吴成玲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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