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精神推动法治社会建设

以法治精神推动法治社会建设

摘要: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实现依法治国,必须使法治精神深入人心。正如社会学家费孝通教授在其名作《乡土中国》中谈到中国的乡土社会秩序建设时说的,“法律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

实现依法治国,必须使法治精神深入人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要求,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实现依法治国,必须使法治精神深入人心。正如社会学家费孝通教授在其名作《乡土中国》中谈到中国的乡土社会秩序建设时说的,“法律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如果在这些方面不加以改革,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这实际上也应验了社会学的一个基本道理:任何一套制度背后都有一套价值体系,要使这套制度能够很好地运行,必须使其背后的价值体系得以完善。现实生活中,我们多是看到了制度文本及其执行机构,很少观察人们对于这些制度文本的态度、心理、趋向和取舍,而事实上,这是非常重要的。所有的法律制度最终是要通过一个个体去完成和履行的。

法治社会建设必须将法治理念和法治信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法治社会建设的根本问题之一,是必须将法治理念和法治信仰内化于人心,外化为人们的行为。《决定》要求,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法治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在人们心里建立起强大的法律秩序。没有内心的强大法律秩序,外部法律秩序要得以维护往往不是很容易的。所以,一个社会不仅要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强化社会成员的行为规则,更要通过诚信意识、职业操守、自我克制、勇于担当、礼貌谦逊、全局意识、开诚布公、遵章守纪、权利义务意识等等,来强化法治意识,使法治精神浸润人心,形成人们内在的心理秩序。潜移默化的内在法治意识和外在的法治行为能为法治的普及减少执行过程中的阻力,降低整个社会的守法成本提供了强大支持。另一方面,以法治精神为基础,法治制度能够使社会整体环境彰显内在的力量,使其内涵更加丰富。

依法治国决不能忽视法治精神的培育,应将培育法治精神放在战略高度来认识

面对纷繁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从事政策研究的学者在竭力通过完善制度来寻找解决各种问题的良策,尽力完善社会秩序。但是,应该看到和深刻认识到,许多问题的形成是由于法治精神缺乏造成的。例如,由于缺乏法治精神,一些食品企业负责人可以置人民生命安全于不顾,在其产品已经严重影响人民健康的情况下,依然强迫员工继续生产,甚至扩大生产,通过各种渠道销售出去;由于缺乏法治精神,在环境遭受严重污染的情况下,一些地方官员和企业负责人依然上项目、加大投资,致使环境不断恶化,群体事件不断发生;由于缺乏法治精神,一些企业的管理人员,极力压低雇员工资,置员工生活和健康状况于不顾,以致造成劳资之间的尖锐对立,甚至是敌对,造成社会鸿沟和社会不稳。实践证明,避免这些问题,不仅要靠制度建设和法律规范,也要靠法治精神的培育。在依法治国过程中,决不能忽视法治精神的培育,应当将法治精神培育放在战略高度来认识,按照《决定》要求,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

只有每个社会成员具有法治精神,才能保证法律和法规的有效执行

法治精神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生活中,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全体社会成员应当自觉地对社会和他人负责的一些最基本、最起码的法治准则。每个民族由于本身的历史、文化、政治传统不一样,由于民族心理、风俗习惯不一样,所具有的法治精神也就不一样,法治精神具有民族传统和民族特点。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要在社会中生活,就必须与他人打交道,也就必须遵循社会组织为维持一定的社会秩序而建立的各种社会规范。通常意义上,这些社会规范,通过家庭、学校、社会的教化,潜移默化,逐步积淀于人们内心,并不断在行为中体现出来。人的成长就是一个社会化的过程,也是一个社会秩序内化的过程。

责任编辑:刘佳星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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