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此同时,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的要求,立法法修改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补充和完善:一是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公布和督促落实作了规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二是加强和改进法律起草机制。三是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这次修改,在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机制方面作出了许多新规定。通过健全审议和表决机制,增加法律通过前评估、法律清理、制定配套规定、立法后评估等一系列措施推进科学立法。在民主立法方面,完善立法公开制度,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开展立法协商,完善立法论证、听证、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
这次立法法修改,还在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对司法解释进行规范和监督等方面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三、扎实做好修改后的立法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张德江委员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中强调,要深入学习、广泛宣传修改后的立法法,抓紧完善相关配套办法,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确保法律正确有效实施,不断提高立法工作水平。按照这一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修改后的立法法。要深刻领会修改后的立法法对于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重要意义。学习理解立法法修改的主要内容,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使立法法的新精神和新内容广泛深入人心。要认真贯彻实施修改后的立法法,抓紧完善相关制度,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的任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积极督促、推动有关方面按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抓紧制定和修改好重要法律。要加大工作力度,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加强沟通协调,妥善解决立法难点问题。在起草和审议过程中,要切实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原则。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要加强法律草案形成过程和审议通过后的宣传舆论工作,回应公众关切,积极解疑释惑,努力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
加强对地方立法的指导。这次立法法修改,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级人大常委会应加强对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指导。省级人大常委会要按照立法法的要求,合理确定所辖的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地方人大和政府在行使地方立法权过程中,要随时与上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加强沟通,遇有重大问题及时请示。
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要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务实高效、作风过硬、勤政廉洁的要求,努力打造一支门类齐全、结构合理、专业素质高的立法工作人才队伍,为行使国家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当好参谋助手,提供高水平的服务保障。尤其要重视设区的市立法工作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和指导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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