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立法法是全面深化改革、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现实要求。新时期我国的法治建设与改革开放相辅相成。当前,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全面深化改革力度之大、范围之广、影响之深,是前所未有的。各方面的改革举措,许多都涉及制度体制层面的问题,都涉及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解释以及相关授权、批准、备案等活动。这就迫切要求我们正确处理立法与改革的关系、法律稳定性与改革变动性的关系,坚持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修改立法法,通过完善立法体制和立法程序,更好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实现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正是顺应了全面深化改革的现实要求。
修改立法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立法先行。经过长期努力,我国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在立法领域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效率需要进一步提高;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一些地方利用法规实行地方保护主义等。只有认真解决立法领域中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立法体制,才能适应立法工作任务更重、节奏更快、难度更大、要求更高的形势。
修改立法法是提高立法质量、回应人民群众殷切期盼的客观需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新起点上,全社会对通过法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解决发展中实际问题的期望值越来越高。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法律法规而是法律法规好不好、管不管用、能不能解决问题。“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回应人民群众的殷切期盼,要求我们必须始终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及时修改立法法,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增强立法针对性,推进立法精细化,努力使制定和修改的法律能够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二、正确理解立法法修改的指导原则和主要内容
这次立法法修改,完善了立法体制,明确了立法权限,健全了保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机制和程序。在修改过程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坚持以下三条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对于保证立法正确的政治方向至关重要。党中央高度重视立法法的修改,将立法法修改列为需要党中央2015年研究的重大立法事项。整个修改过程都是在党中央领导下进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两次就修正案草案的主要问题向党中央请示汇报。根据党中央的重要指示精神,对修正案草案作了修改完善。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贯彻实施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两个《决定》的重要举措分工方案,凡涉及立法法修改的举措和要求,都通过修改立法法予以落实。
突出重点,着力围绕提高立法质量完善制度。重点是提高立法质量,根本途径是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在修改过程中,认真总结多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方面的经验,将一些好的做法通过修改立法法提炼、固定下来。通过完善立法体制和立法程序,努力使制定和修改的法律能够准确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身体力行,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重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努力把立法法的修改打造成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一个典范。在大会审议中,主席团认真研究、采纳人大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对修正案草案作了63处修改,其中带有实质性的修改27处。立法法修改决定草案又根据人大代表意见修改了10处。可以说,这次立法法修改,是一次听民意、集民智的重要立法实践。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