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开启中国新三十年改革

法治开启中国新三十年改革

摘要:2014,法治成为年度关键词,成为中国改革史新的主题与历史节点,成为未来三十年中国政治社会转型发展的底线共识与秩序基准。这一转折来之不易,既是改革三十余年社会多元化与秩序演进的自然要求,也是执政者与时俱进、秉持回应伦理的适时决断。法治在新中国历史中的重新确立经历了艰难曲折的过程,来自于对1949、1978两次秩序转型的理性扬弃与综合。

2015年两会再次成为中国乃至于世界政治的一个焦点,但与往年不同的是,它延续并推进的是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奠基的“新法治”主题。2014,法治成为年度关键词,成为中国改革史新的主题与历史节点,成为未来三十年中国政治社会转型发展的底线共识与秩序基准。这一转折来之不易,既是改革三十余年社会多元化与秩序演进的自然要求,也是执政者与时俱进、秉持回应伦理的适时决断。法治在新中国历史中的重新确立经历了艰难曲折的过程,来自于对1949、1978两次秩序转型的理性扬弃与综合。

1949,“时间开始了”(胡风),六法全书尽废,革命新法制出炉,运动、政策、计划、领袖、指示、继续革命、阶级斗争、国际主义等等,完全颠覆了人们对治理秩序的古典理解与对民国法治的短暂体验。“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林毅夫)似可成为计划体制的理性基础,革命的剩余激情与超国界的抽象国际理想亦一度焕发了中华民族的创造与奉献热忱,但大破大立之际,法治成就不彰,人权与秩序遭受践踏,革命本身认定的民主平等富裕之价值亦被反噬。这是一个“继续革命”的时代,一个充满道德理想主义而又悲怆哀怨的时代,其正面绚丽和负面阵痛同样突兀昭彰。

1978,“春天来了”,文革终结,改革当立,道德理想主义陡转为经验实用主义,一切的政治思考与决断开始重新“接地气”,从中国政治最基本的问题--民生(温饱)出发,重建国家体制与合法性。这是一个“经济建设”的时代,法治重建的目的只是为经济“保驾护航”,其自体价值尚不昭彰。其中,经济建设之功能不限于民生,“国家能力”之面向日益清晰和主导化,这本身又构成了中国法治的新问题。尽管法治被作为“助力”和“工具”对待,并继续担负着专政“刀把子”的作用而应用于严打、政治与社会控制等刑事政策运动,但其内在的形式理性与启蒙功能毕竟慢慢复苏,假以时日竟然成为今日治理哲学的最强音。

观念上的博弈以“法治与人治”、“法治与法制”的双重区分为典型标志,前者是法治与非法治的路线之争,后者是法治内部的工具主义与价值主义之争,其结果和总体趋势都是加强了法治的规范性优势和话语中心地位,使得法治话语正式进入1997年十五大报告和1999年宪法修正案。然而,1990年代末的“法治”入宪未能系统开启中国法治进程,唯有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法治的“二次决断”才成为中国“法治时刻”的真正标志,这决定于中国体制的政治习惯。

从“继续革命”到“经济建设”再到“法治建设”,中国现代化的进程显示出饱满的政治意志与自主性。这种性格既来自于中华民族千年文明的生生不息与坚韧不拔,亦来自于执政党历经20世纪革命与建设锤炼出的政治领导与决策传统。具体路线有别,政治理想与领导体制岿然不动,这是中国政治连续性的奥秘。但领导体制亦成为改革对象,党内民主法治与国家民主法治存在相互模仿与竞争的内在互动机制,而法治原理日益成为党规与国法的共同语法。中国法治在取得部门法与具体法治经验的同时,亦在储备可反哺于宪制层面的新价值与技术理性。

向法治的系统推进是十八大以来中央最重大的国家战略。这一战略来源于如下判断:第一,维稳型体制与运动式治理不再符合新时代的治理要求,需要改造升级;第二,中国的系统现代化需要优先奠定法治秩序,以法治作为有序民主的基础和保障;第三,腐败压力与日俱增,法治反腐是治本之策;第四,法治是国家理性化、秩序化的核心原理,可以为中国的大国崛起奠基。因此,治理现代化的落脚点在于“法治”而不是任何其他的非法治模式。时代精神已然流连于此。

在经验层面,法治进程呈现出自上而下的“反腐驱动”和自下而上的“死磕驱动”之复杂面向,整个国家与社会似乎“不约而同”地在这个历史时刻开展着关于法治建设的超强动员。

反腐无疑是2014年的最热关键词之一。腐败是人类政治顽疾,民主或非民主政体均深陷其中,程度不同而已。对腐败的共同反对构成中国海外反腐与刑事司法协助体系建构的理性基础。反腐在中国古典治理中亦屡见不鲜,成为执政者重塑政治合法性、沟通天命与民意屡试不爽的治理术。新中国建国以来的反腐自1950年代初天津的刘青山、张子善案开始。尽管腐败形势因各种体制与社会原因而日益沉重,但执政伦理中对腐败的“零容忍”并未改变。改革开放时期曾有经济学者从功能主义角度论证“腐败”有理,有利于克服转型期的制度短板,搭建经济发展的非正式制度平台,但从政治合法性角度而言,执政者显然已感到得不偿失。既往各届执政者也屡有反腐运动,但力度和持久度均不如此番反腐。原因在于,一方面腐败日积月累,存在系统化和根深蒂固之势,在侵蚀国民财富的同时亦可能严重危及事关国家安全之战略部门的基础性能力,成为国家安全隐患和漏洞;另一方面,腐败导致民怨沸腾,严重削弱政治合法性,败坏政治体基本伦理,有亡党亡国之虞。

责任编辑:刘佳星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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