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开启中国新三十年改革(2)

法治开启中国新三十年改革(2)

摘要:2014,法治成为年度关键词,成为中国改革史新的主题与历史节点,成为未来三十年中国政治社会转型发展的底线共识与秩序基准。这一转折来之不易,既是改革三十余年社会多元化与秩序演进的自然要求,也是执政者与时俱进、秉持回应伦理的适时决断。法治在新中国历史中的重新确立经历了艰难曲折的过程,来自于对1949、1978两次秩序转型的理性扬弃与综合。

因此,此轮反腐,有着更新政治体合法性并重建民意支持度的战略意图。此外,反腐也逐步注意了对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运用,强化了纪委的独立性以及与司法程序的沟通性,但并未完成法治转型,其“威权反腐”的传统治理特征依然突出,这本身也构成中国法治的重要问题。不过,转型期法治需要动力和特殊机制,威权的适当与合目的运用既无法避免,亦有其情境合理性所在。岁末盘点,周徐苏令“四虎”伏法,实为反腐重大成果,亦突破了“刑不上常委”的政治惯例,至少在法律平等意义上向前推进了一大步。中国历来并非无法,而是特权压制法律,法律驭民而不驭官,法制片面实施和高度工具化,既未能实现“一断于法”的法家理想,更无接纳转化法治之价值理性的制度通道。

当然,威权反腐的问题并不因立竿见影的反腐成效而被取消。这实际上提出了一个严峻的反腐深度法治化问题,即为了使反腐获得长效机制和持久动力,如何将威权反腐的机制与方法制度化和程序化。反腐的另一面向是道德归责的兴起,比如“通奸”情节的引入,显示了“德治”面向。此外,猎狐行动式的海外反腐与刑事司法协助,有效开辟了反腐的第二战场,将与人类利益为敌的腐败分子置于无可逃遁之境。

民间面向,“死磕”现象在中国刑事司法过程的兴起并非偶然,社会与官方应该渐然适应。“死磕派律师”之所以有市场,在于中国司法过程的合法性存在漏洞,法官行为在程序上存在缺陷,有刺可挑。如果法官严格依法裁判,则律师无处“死磕”。问题的症结在于,中国司法的地方化和行政化导致案件审判的利益牵连过于复杂,常常发生偏离程序和枉法裁判之事,造成众多冤假错案,引发涉诉信访。“死磕派律师”抱团跨区辩护,乃一外生护法力量,成为破坏地方利益的搅局者,尽管为地方权力所不喜,但执政者与中央权力应基于法治统一和权威性的整体利益而予以理解和支持。这种公益与理想取向的法律人群体在欧美法治转型中亦大有作为,成为法律变迁与完善的重要社会机制。这是法治建设不可或缺之代表性力量,其出现与作为表明中国法治已获得勃勃之社会生机。至于司法系统关于“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扩容提议,则是司法权不自信和自我威权化赋权之举,与法治社会精神不尽符合。其实,司法权威尚有另外一种“自发”型增长模式,比如近期病故的上海高院副院长邹碧华就以精湛的司法技艺以及与律师合法合理沟通的实践技巧而赢得了包括律师在内的整个法律共同体的认可与尊重。权威发自内心认可才最为持久巩固。对于司法权威而言,我们需要更多的“邹碧华”,而不是更多的体制性赋权式的法律“刀把子”。事实上,如果法官更像法官,律师也必然会更像律师,“死磕”现象兴起所提出的真问题似乎并非司法制度权威不足的问题,而是法官自我规范化的问题。“死磕派”律师群体的出现,既表明了中国“法律人共同体”深度建构的理性自觉,亦体现了律师以法律程序倒逼法官规范司法从而整体建构中国法治传统的正当期待。对于死磕现象,中国的法院、法官与司法体制应多些反思与改进,少些对抗与压制,以公正司法服人。

当然,新三十年的“法治建设”尚属于“普通法治”层面,侧重司法权规范建构和普通法律标准化实施,尚未直接或根本触及“宪制”层面。在中国改革的法治优先论与民主优先论长期争执不下之际,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依法治国决定似乎给出了明确答案,即法治优先建设,以法治保障民主有序改革和发展。因此,在法治所开启的新三十年改革中,一方面要防止法治在安全、威权、工具主义、功利主义等国家理性因素作用下倒退回“法制”,成为商韩法家之法,成为威权统治更理性化和更有效率的工具;另一方面要注意在法治建设中逐渐归类和正名法治的“价值理性”,建立护卫法治的规范价值系统,包括对自由与人权的肯定,对公开和参与的支持,对司法自主性的守护,对宪法与法律权威的尊重,对正当程序的追求。在法治体系日渐巩固之时,应逐步开放民主政治领域,因为没有民主的法治很容易与“威权”缠绵,丧失正当性标准和周期性检验机制。法治不可能完全吸纳民主,行政也不可能完全吸纳政治,否则香港就不会发生为追求普选而以中度违法为特征的“占中”了。在一个健全治理体系中,政治的归政治,法律的归法律,政策的归政策,由宪法统摄之,以公民美德监督之。当然,在宪制改革与民主化结构性展开之前,在法治体系深度建构之时,各种民主的基本设施建设亦不可人为拖延或搁置,需知民主政治与公民参政技艺不是一天炼成的。基层自治与基层选举、人大代表专职化、立法公开与参与、行政民主、参与式绩效评估、人民陪审制改革等等,皆为民主训练与公民养成之所。只有在法治秩序下循序渐进,民主化才不会是秩序崩盘的灾难,而是政治转型与合法性再造的福音。

总之,中国法治的自主性与经验层面的独特性、多样性决定了2014年开启的未来三十年中国法治进程不可能照搬任何外来经验,也不可能复辟任何旧有经验,而必然是一个建构“新法治”的改革创新过程。执政者、法学家、法官、民众甚至死磕派律师均为这一过程的奠基性力量。新年伊始,我们共同守望共和国“新法治”的美好时代。尽管法治与革命相互反对,各有其正当逻辑与适用范围,但在理想性上均为对某种规范体系的认知与实践。二十世纪是革命的世纪,中国与世界皆然。因此,“告别革命”就不仅仅是改革初期中国政治进程的局部自觉,而是一种贯穿世界历史的时代精神。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法治俨然是“告别革命”的逻辑结果与理性选择,是一种新生的生机盎然的时代精神。顺之逆之,各有选择,但时代进步潮流不可逆转。

比较而言,在政治转型中,秩序基础差、政体脆弱的国家易于发生“颜色革命”,在法治未形巩固之时匆匆“民主化”,结果造成秩序崩盘和无穷尽的政治周期性震荡,“颜色革命”诸多国家有此不幸。而在威权秩序井然、执政者保有政治自信与改革意愿的条件下,法治优先奠基恰恰体现了一种政治改革与民主转型的自主性格与审慎品质。福山所谓的现代国家三大支柱因素“国家能力、法治、责任制(民主)”框架尽管不完全或主要不是提取自中国经验,但对于解释中国发展转型路径深具潜力。以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及整体中国历史发展而言,似有“循序渐进”式的福山框架与历史逻辑贯穿其中。在主要依据内部政治决断与自主选择而进行的政治现代化过程中,法治显然成为规训威权、重构秩序、保障自由、推进有序民主的中枢性系统。而今日由法治开启之中国新三十年的“制度建设”阶段,实为中国政治现代化最最关键的一大环节,是威权政体转向民主政体的理性通道,其成效与前景自然要相对优越于外力主导下的跳跃式“民主化”。当然,这一过程必然充满曲折反复,价值之争与制度博弈将日趋激烈,国家与社会关系发生结构性重整,公民权利意识与民主意识日益高涨,而治理技术与公共话语体系亦将发生重大变迁。成功接受并适应这一必然到来的历史性挑战,以法治巩固国基,更化秩序,提升文明,保障自由,是中国顺利应对“三千年未有之变局”及平稳渡过“历史三峡”的不二法门。

【作者简介】

田飞龙(1983-),男,江苏省淮安市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讲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专家委员,著有《香港政改观察》。

责任编辑:刘佳星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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