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文化发展的“铁三角”

美国文化发展的“铁三角”

美国通过制度设计,逐渐明晰了政府、社会、市场在文化艺术发展过程中的职能和边界。政府、社会、市场,相互适应和调节,彼此作用,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美国文化艺术和娱乐业的繁荣发展,美国价值观也以各类文化产品为载体,传播到世界各地。

政府:“一臂之距”管理模式

历史上,美国文化艺术一直属于地方和私人事务,联邦政府很少关注。二战后,随着美国经济持续繁荣,社会财富快速积累,文化艺术作为影响公众精神和素养的重要领域,逐渐进入政治家和政府的视野。战后历任总统推动国会出台了多项优惠政策,逐步建立“一臂之距”的文化管理模式。

政府设立公共基金,支持公益文化艺术事业发展。上世纪60年代,美国国会立法设立了国家艺术基金会和国家人文基金会,为文化艺术和社科发展提供资助、咨询和建议。作为联邦机构,国家艺术基金会根据各州人口数量,先期向各州投入基金,各州成立的“文化艺术理事会(或基金会)”也予以配套投入,形成了联邦、州和市(郡)等多级政府资助体系。为弥补公共资金不足,各级政府探索出多种融资方式,如转移博彩、旅游、烟草、拍卖车牌等行业的收入;发行“城市债券”;加征“文化艺术附加税”或募集“社区基金”等,完善了公益文化事业的长效投入机制。

出台税收、担保等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兴办文化。为激励全社会兴办和支持文化艺术,上世纪60年代,政府针对各类公益或非营利机构实行著名的“501c条款”税收减免政策。税收减免政策激活了全社会对文化事业的捐赠和资助热情。目前,美国非营利文化艺术机构每年接受的捐款总额约为135亿美元。

健全法律监管制度、维护文化艺术发展社会环境。美国没有专门的文化艺术法规,相关法律规定散见于其他法律之中。如《版权法》保护艺术家和文艺作品的著作权;《联邦税法》奠定了非营利机构的权利、义务等;《合同法》对文化艺术、娱乐交易进行规范;《劳工法》设计行业工会(组织)和艺术家权益保护等。为维护美国文化企业的海外利益,专设“知识产权行动办公室”,通过外交谈判、制裁等方式,打击海外盗版和侵权行为,扩大美国文化产品国际市场份额。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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