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军委关于新形势下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决定》要点释义(2)

《中央军委关于新形势下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决定》要点释义(2)

9. 以强军目标审视和引领军事立法。强军目标是统领军队建设、改革和军事斗争准备的总纲,是新形势下我们党建军治军的总方略。以强军目标审视和引领军事立法,反映了军事立法鲜明的时代要求,指明了军事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重点任务和努力方向。军事立法必须着眼听党指挥,突出抓好以政治工作条例为龙头的政治工作法规制度建设,与时俱进健全完善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制度规定,确保人民军队永远忠于党;必须着眼能打胜仗,以联合作战指挥体制改革为契机,抓紧制定以新一代作战条令为主要内容的作战法规制度,加快新型安全领域、非战争军事行动等方面法规制度建设,完善战备、训练等方面的法规制度;必须着眼作风优良,抓紧健全完善军队监察、纪律检查、预防犯罪、审计、科学管理等方面的法规制度,切实为强军兴军提供科学完备的法规制度保障。

10. 健全完善军事法规制度体系。军事法规制度是军队建设和部队行动的基本依据,是官兵行为的基本准则。目前,已制定18件军事法律、340多件军事法规、3700多件军事规章,中国特色军事法规制度体系基本形成。但是军事法规制度体系还不够完善,一些法规制度反映规律不够、结合实际不紧、实用性操作性不强。《决定》指出,必须用强军目标审视和引领军事立法,坚持与我军履行使命任务相适应,与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相协调,与国家法律体系相衔接,不断健全完善具有我军特色的军事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军事法规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操作性。

11. 抓好重点领域军事法规制度建设。军事立法要紧紧围绕强军目标,着眼有效履行新使命、新任务,贯彻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的思路,突出重点项目,加快相关立法。《决定》要求,着力健全完善思想政治建设、作战训练、科学管理、军事人力资源、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国防动员等重要领域的法规制度。这些要求和部署,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军事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基本任务,是军事立法必须牢牢把握的工作着力点。

12. 完善军事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制度。军事规范性文件,是军级以上单位及其机关制定的具有反复适用性和普遍约束力的政策性、制度性文件,是军事法规制度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决定》强调,制定军事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循法制统一原则,不得超越职责权限,不得与法规和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违反规定层层加码。《决定》明确,军级以上单位及其机关制定军事规范性文件,师、旅、团级单位及其机关制定制度规定,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查,印发后报上级备案。军兵种、军区级以下单位机关所属部门不得制定军事规范性文件。基层单位制定具体管理规定,必须报团级以上单位批准。这是一项新制度,对维护法制统一,从制度上解决“土政策”“土规定”问题,促进纠治“五多”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长远指导性。

13. 构建符合法治要求的领导指挥体制。贯彻职权法定、权责统一、职能明晰、权力制约的原则,科学设置各类机构,合理配置职能,构建符合法治要求的领导指挥体制,才能为法规制度有效执行提供组织体制保证。《决定》鲜明强调,强化中央军委统一领导指挥和战略管理职能,完善战略决策、战略指挥、战略规划、监督监察等制度机制,确保最高领导权和指挥权的集中统一和权威高效。《决定》进一步要求,依法规范各级职能权限,完善军队组织类法规;对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规范行使权力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形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14. 明确军事法规执行责任和程序。明确军事法规执行主体和责权,细化完善法规制度执行的制度规定,是增强法规制度执行力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决定》强调,贯彻执行法规制度是各级党委、首长、机关、部门的基本职责。《决定》进一步明确,对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必须明确主办部门,区分主次责任;对执行主体发生变更的事项,必须及时明确新的执行主体、相关责任及移交程序;按照标准化、流程化、精细化原则,明确法规制度执行的标准、步骤、时限、方法和要求;完善军事法规制度执行责任追究办法,增强法规制度执行刚性。

15. 党委依法决策。党委依法决策是依法运转工作机制的关键,主要是指党委决策必须于法有据,严格做到议题合法、程序合法、决议合法。《决定》明确要求,推动建立党委决策法律咨询保障制度,探索实行党委决策重大事项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贯彻落实《决定》,必须健全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做到提交党委决策的重大事项,事先经法制工作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党委议事决策时,听取法制工作部门意见,防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决策。

16. 机关依法指导。机关部门依法指导,是依法运转工作机制的重要环节。《决定》强调,各级机关必须严格遵循法定职权,依法履职尽责,建立完善机关工作统筹协调、督查惩治机制,对机关部门组织活动、召开会议、下发文电、派遣工作组、检查考核、评比表彰等实行量化控制,坚决纠治“五多”问题。当前,贯彻落实《决定》,要把纠治“五多”问题作为突破口,作为推进依法治军的“立信之木”,拿出严格的督查和整治措施,定出硬指标,保证机关部门依法筹划工作、部署任务、实施指导。

17. 部队依法行动。新形势下,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国家战略利益不断拓展,对部队建设和行动的法律保障提出了更高要求。《决定》要求,严格按照条令条例开展部队各项工作,重视运用法律手段协调处理内外关系;部队遂行重大任务要重视法律保障,执行军事斗争任务要注重法律战运用、加强法理斗争。落实好这些要求,对于建立依法运转的工作机制,对于解决军地军民纠纷和官兵涉法问题、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对于确保部队师出有名、行动有据,具有重要作用。

18. 官兵依法履职。依法运转的工作机制,最终要体现在每一名官兵依法履职上。《决定》明确,细化完善各级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行为规范,使官兵一切行动都有具体明确的法规制度依据。把《决定》这一要求落到实处,还要加强对官兵的教育管理,严格日常养成,促进官兵形成依法履职、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要严格执行纪律,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强化官兵纪律意识、号令意识,确保部队整齐划一、令行禁止。

19. 强化军事法治监督。综合运用党内监督、层级监督、专门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形成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是法规制度执行的可靠保证。《决定》分别对强化各类监督提出了明确要求:严格党内监督,就要落实组织生活各项规定,完善有利于党委班子成员表达真实意愿的决策制度机制,推行党务公开,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等;改进层级监督,就要健全上级对下级监督的制度规定,健全检查督导机制等;强化专门监督,就要完善法制、司法、纪检、监察、巡视、审计、警备等专门机关和部门实施法纪监督的程序、办法,形成监督合力;拓宽群众监督,就要畅通广大官兵参与监督的渠道,各级纪委、政法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规定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并向官兵公布,拓展旅、团有关事务公开的内容,建立健全群众监督情况反馈、举报人保护、处理结果通报制度等;畅通社会监督,就要对征兵、军校招生、人员聘用、装备物资工程服务采购、房地产租赁转让等事务,健全信息公开、听取意见、舆情监测等制度。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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