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环保法庭建设的几点启示(2)

国外环保法庭建设的几点启示(2)

如何判断因果关系、量化环境损害、评估可能性的环境影响等等,都是各国环保法庭所面临的难题。在这点上,几乎所有的环保法庭都选择了依赖专家提供科学证据,区别仅仅在于,有的专家依附于法庭本身而存在,有的则在法庭之外。前者如瑞典和日本等国直接遴选有科技背景的专业人士充任环保法官,或者像新西兰和澳大利亚建立一个专家库,抑或是如印度或菲律宾等国组建一个特别的专业委员会。后者则如加拿大安大略等地建立的“法庭之友”,或者像澳大利亚昆士兰等地在庭前举办的聚焦会议等等。

在最后的判决上,也是没有固定的格式,各国环保法庭基本上都是打“组合拳”,囊括了强制令、损害赔偿、恢复原状、行政司法审查、刑事制裁等诸多形式。为了打好这套拳,环保法庭往往利用释明权解释法律、对藐视法庭的行为处以相应的民事或刑事处罚、合理分配律师费用等诉讼成本、创新救济的具体形式等多种方法,以实现判决的切实和有效。最有意思的当属判决的创新,比如巴西常常判决被告接受为期两周的环境夜校教育,或者让个人去环保项目中做义工。

为了保障案件的顺利进门和出门,诉讼成本的分摊亦是一大焦点。在此方面,尽管不同的环保法庭具体的举措有所不同,但基本都围绕着如何降低案件入门和审理的成本这一宗旨而展开。具体的着眼点主要在两方面:一是减免立案等诉讼费、律师和专家证人等费用,比如瑞典和丹麦基本上不收取立案费。二是增加对可能性费用的贴补,比如澳大利亚设置政府援助资金、美国给予公益律师一定的奖励等等。如此,便可鼓励和支持更多的主体与专业人士一道,维护环境权益。

这就意味着:一,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应尽量宽泛一些,这不仅不会导致滥诉,而且还会尽可能地发挥司法对保护环境的独特功用。至于利害关系的衡量,大可采取法律解释的方法,将惯常局限于经济关系的利害关系,扩展至生态、审美、宗教等诸多新型关系之上。二,专家证人和科学证据的作用不可替代,问题的关键不是具体采取何种形式,而是法官如何将事实问题转换为技术问题交由专家解决,进而再将技术问题转换为法律问题交给自己最终解决。三,判决无须遵循固定的模式,只要切实有效、足以提供完整和及时的救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应当大胆创新。四,诉讼成本的分摊亦无须追求哪一固定模式,最好是结合实际,尽可能地多元化运用各种手段,降低案件入门和审理的成本即可。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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