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环保法庭建设的几点启示(3)

国外环保法庭建设的几点启示(3)

关于能力的建设

首当其冲的是环境法官的遴选问题。对此,各国的做法不一,尤其是体现在最低任职资格、遴选程序、培训模式、任职年限、工资水平等方面,但不论差异多大,基本上都围绕着保障环境法官的独立、具备一定的环境知识、可以胜任环境审判等要义而展开。比如巴西,大多法官都很超脱和独立,他们必须首先通过专门的考试,并且从小的乡村法庭开始做起,积累一定的技能和经验后,才可能遴选到高一级的法院。至于任职年限和工资水平,又往往与环保法庭设置的类型有关,一般来说,若是法院体系内正式的组成部分,都会有充足的保证,比如瑞典和芬兰等国对于任职年限的保障,又如比利时和加拿大等国对于提供有竞争力薪水的承诺等等。

其次,则是案件的管理问题。各国环保法庭的有效做法主要包括:设置专门的案件管理人、提供案件的咨询和预评估、建立和运用计算机数据管理系统等等。比如美国佛蒙特州和澳大利亚的塔斯马尼亚州等地就聘用了专人负责案件归档等一系列事宜,又如美国的纽约市则设计了一套计算机数据系统用来收案、提醒并与当事人交流、归档等。不论哪种方式,其目的主要是通过提供专门性的辅助服务,促进当事人对于案件的全程知晓和切实参与,以及法官对于案件的快捷审理和综合评估。

如此,我们在环保法庭的能力建设上理应:一,重视环境法官遴选的特殊性。从法律和环保等专业技能的最低要求上,适当提高任职的资格;强化和制度化经常性的业务培训;建立相应的任职年限和工资水平等保障机制。二,强调环境案件管理的独特性。综合运用专门性的审判辅助岗位、计算机和互联网等科技服务于环境案件的审理,打破传统的案卷评查、收案结案率等指标评比的案件管理模式,探索建立适应于环境案件专业性、长期性、复杂性、系统性等特点的案件管理体系。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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