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环保法庭建设的几点启示

国外环保法庭建设的几点启示

据不完全统计,至今已有40多个国家建立了500多个不同类型的环保法庭,横跨亚、非、欧、美等几大洲,涵盖大陆和英美两大法系,涉及到法院、审判庭、巡回法庭、上诉法庭、合议庭、上诉委员会、审查委员会等多种组织形式。虽然这些环保法庭在建立初衷、法律渊源、历史底蕴等方面存在太多的个性,但总是能在管辖、审理等诸多领域找到一些共性,这些“最大公约数”可以给我们国内环保法庭建设以良好启示。

关于设置的类型

在这点上,从来没有固定的模式。首先,国与国的国情存在很大的不同。比如欧洲的瑞典设置了环境上诉法院和区域的环境法院,亚洲的泰国在最高法院内设了环境法部门并在中央行政法院内设置了绿色席位,澳洲的新西兰则设立了环境法院。其次,就是在一国内部也存在很大的差异。拿美国来说,扮演着“环保法庭”角色的有很多种称谓。在国家层面,主要是由行政法官所操刀的联邦环保局内设的环境上诉委员会;在州的层面,如佛蒙特州环境法庭、华盛顿州环境听证办公室;在地方层面,如科罗拉多的丹佛市环境法庭、纽约市的环境控制委员会等等。

如此来看,我们的环保法庭,亦无须追求某一普适的形式,尤其是不需讲究“自上而下”的一一对应设置。在承担一审和二审主要任务的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更是应当根据本地环境资源等因素,科学地选择审判庭、合议庭抑或巡回法庭等不同的形式。

关于管辖的范围

从地域上看,环保法庭的管辖范围可大可小,大到整个国家,比如印度;小到一个小镇,如加拿大等国。有两个现象值得注意:一是许多环保法庭管辖的地域往往与自然功能区域有关,比如瑞典先是以流域为基础设立了水法院,而后在水法院的基础上设置了区域的环境法院。二是环保法庭的地域管辖范围随着人口发展、土地利用等因素的变化而会进行一定的调整。

从案件上看,环保法庭管辖的案件所涉及的领域也有极大的不同,有的很广,但凡关涉到环境因素,不论是典型的污染案件,还是影响到公众健康等新型案件,都悉数将其纳入;有的则极窄,可能只是管辖某一类案子,如水污染或环境影响评价。而且,有意思的是,案件管辖的范围呈现出逐渐扩大的趋势,比如2008年菲律宾最高法院就指定了117个地方法院在原有林业案件的基础上开始管辖环境案件。

这至少说明:一,地域管辖应以自然功能区划为基础、案件管辖应充分尊重环境案件的特性;二,管辖并非一成不变,不论是根据土地利用等原因而调整地域管辖,还是扩充受案范围,无不要遵循和契合环境的生态性和整体性等特质。如此,我们的环保法庭,建立与行政区域适度分离的环境司法区划,并逐步摆脱以污染防治为主的受案局限,同时强调自然生态保护等环境案件应有之义,慢慢地将自然资源、生态安全、能源环保、气候变化等案件收罗其中,不仅可在表象上解决案件数量较少的问题,而且在深层意义上回归了环境案件之“大环境”的本质。

关于审理的要素

诉讼资格一直是各国环保法庭关切的焦点。从类型上看,拥有诉讼资格的主体涵盖了个人、团体、政府机关、非政府组织等等。其中,最有意思的当属个人,或是任何人,或是原居民和当地社团,或是授权代表,抑或是未来世代的人等等。而具体将诉讼资格授予哪类主体,不同国家做法不一,有的比较严格,有的相对松弛,其界限往往是如何判断主体拥有利害关系。前者如奥地利,一个公益性的非政府组织必须存续三年以上且章程中规定了环境保护并且参与了政府的听证方才拥有诉讼资格;后者比如苏丹,任何人都可以对环境损害进行主张,而不需要去证明与这个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关联。事实上,近年来,国际上对于诉讼资格逐渐形成了一个共识,即无须通过提高起诉的门槛去防止滥诉或恶意诉讼等行为,对于不规范或不法的诉讼进行相应的惩戒就会当然地引导诉讼的规范化,进而维护法院的权威。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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