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军人职业吸引力,国家需要做什么?(2)

提升军人职业吸引力,国家需要做什么?(2)

核心提示:应从国家层面立法推动英雄文化传承等工作,在全社会树立崇尚英雄、缅怀先烈的良好风尚。通过创新传播手段和形式,高扬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的旗帜,多宣传战斗的军营、阳刚的战士、沸腾的血性,营造全社会的“从军报国热”,让投身军营成为广大青年热切的人生选择。

如何改变军人职业吸引力不断下降的现状?来自国外的一种重要共识是:“军人加薪10%,优秀青年的入伍率可提高40%。”美国兰德公司的研究报告则明确指出,提供与民间类似人员具有竞争力的薪酬是吸引和保留军中优秀人才的必要支撑。我国1955年实行军衔制也足以证明这一点。当然,要解决好这个问题,为国牺牲奉献的精神和其他非薪酬手段的支撑也是必不可少的。然而,在毛泽东等老一辈革命家主导下,我国20世纪50年代在这方面取得的一些成功经验和作法,也使我们看得越来越清楚,提升我国军人职业的吸引力,重中之重是要从国家层面加紧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高标准做好顶层设计工作。首先要建立以军官职业化为核心的中国军队人事制度,这是建立中国特色军官职业化制度的治本之策,也是外军建立军官职业化制度的通行做法。越是复杂的制度机制,越要强调顶层设计。中国特色军官职业化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诸多方面。只有搞好顶层设计,才能积极调整改革现有军队人事制度,促使中国特色军官职业化制度早日出台,尽快实施。

这个“顶层设计”,应当包含几个基本“要件”。比如,控制军官总额和编制,保证军官总额的稳定;要严格执行院校培养军官的规定,进一步加大国防生培养的力度;严格控制士兵直接提干,从源头上把好军官入口关;建立以晋升军衔为主的军官晋升制度,通过各级军官的军衔浮动调整,增强军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确立长期服役、安心服役的思想;建立完善军官、文职干部和文职人员分类管理机制,可考虑将文职干部逐步与文职人员合并,全部面向社会招聘,参照地方公务员相关规定为其解决政治、经济和生活等待遇问题;建立完善军官退役安置制度,对团以下军官退出现役,可考虑实行政府指令性安置与发给退役金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对团(含团)以上军官,可考虑实行退休制度,达到退休年龄按月发给足额退休金,不作转业安置。要让基层军官仅靠本人的薪酬就能养活“3~5口之家”,使其能在服役期内达到社会“中等阶层”的平均收入水平,起码不低于1955年军官对地方同级干部的相对收入优势;要让“一人当兵,全家受益”实起来,起码要让军人家属和其21岁以下子女享受到免费看病、优先完成高等教育的权益。印度等发展中国家都已施行了类似相关的政策,我们更应及早将其纳入顶层设计。

认真做好配套立法工作。立法不配套,等于没有法。立法不集中,甚于“挂空挡”。所以,一定要以国家上位法和系列专门法的形式全面周到地明确军人的政治、经济、社会地位,深化其医疗、住房、工资、保险等制度调整改革,健全有利于官兵成长成才、安心敬业的职业发展机制,通过国家最高层次的配套法律,引导鼓励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进入军营。要把分散在《国防法》《兵役法》和许多相关条例、部门规章中的涉军法规整合起来,创立集中明确的法律体系,起码要尽快做好以下七个方面的专项立法工作:

——《军人军衔实施法》。形成军官职业化的基础法律。

——《军人荣誉地位法》。国外的军事强国都有此类法律。通过此项立法 ,明确军人以血汗生产国家安全的特殊社会地位,理应受到全社会尊崇,并科学实施军人荣誉分类管理,完善荣誉证章制度,规范重大荣誉纪念形式,将军队奖励纳入国家荣誉制度建设范畴,探索建立与地方公务员表彰奖励对等的接轨形式,全面提高军队荣誉的立法层次和社会认可度。

——《军人权益保障法》。此法要细化军人享受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军婚、军邮,细化军人家属、21岁以下子女及其父母免费看病,优化军人子女上学条件;同时加大军人家庭涉法问题帮扶力度,建立军人家庭救助和法律援助机制。

——《退役军人安置法》。把退出现役的基层军官的安置分配也纳入此法,同时把现有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升格为国家法律。

——《士兵家庭优抚金发放和军人供应法》。确保军人的物质待遇和物质文化用品供应在任何情况下都得到优先供应,同时使各级军供站的工作都有法可依。

——《阵亡将士安葬纪念和残疾军人、烈士家属优抚法》。把在这方面国家该做的事规定明白,定出标准。

——《涉军法律监督执行法》。

责任编辑:赵思齐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