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以司法公正为核心来把握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司法权威的相互关系
毫无疑问,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司法权威之间有着密切的甚至必然的联系。在搞清、搞懂相互区别的前提下,我们就会既顺理成章又准确到位地把握好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一是司法公正是核心性的,是贯穿司法活动过程的根本价值取向,是司法工作的灵魂和生命线;司法公信、司法权威则是保障性的,是支持、维持司法工作的绝对必要力量。做到司法公正,当然有助于司法公信、司法权威的形成和发展,但这并不表明司法公信、司法权威之有无简单地取决于司法公正。相反,司法公正往往需要司法公信、司法权威来支撑、维护。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公信低下、司法权威缺失,就会直接影响、损害司法公正。
二是司法公正是相对的公正,是依据法律而成就的事后公正,是法律适用上的公正,可能与事实上本来意义的公正状态不一致,也即不一定总是符合实际情况的真正的公正。但是,法律预设了司法裁决的公正性,也就是要求社会认可、接受司法即公正这样一个道理。一般情况下,只要是生效的司法裁决,社会就应理所当然地视为公正的。何以办到呢?主要靠司法公信、司法权威。正因为司法公正是相对的,带有法律上的假定性,它的实现才离不开司法公信、司法权威的必要扶持。把司法公信、司法权威上的不足、不够之处,统统说成司法不公的结果,显然是不当的。
三是司法公正既是目的,也是手段,但主要还是目的。相对于社会公正、法律公正来说,司法公正既是目的,也是手段。就司法活动本身来说,司法公正是目的,而不是手段。所以在司法领域或司法语境中,司法公正主要应作为目的来追求,即司法工作的目标要求,而不是手段或工具。与司法公正相比,司法公信、司法权威虽然本身也有重要价值,也是某种目的,但主要还是手段,是促进、落实、弥补司法公正的手段。由此而论,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司法权威则属于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将手段上的缺陷搞成目的上的问题,当然是错误的。
四是司法公正的责任主体是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也需要社会成员方面的协同、配合作用。但司法公正的担当者主要还是司法系统,故而司法队伍建设成为永恒主题。而司法公信、司法权威的责任主体主要在社会成员方面,包括单位和个人。当然司法系统也应对司法公信、司法权威问题负责,但与司法公正相比则次要些。概言之,始终追求并致力实现司法公正是司法系统责无旁贷的基本使命;提升司法公信、树立司法权威,相当程度上还要取决于社会因素和司法环境方面。案件办理出现实体或程序上的司法不公,板子主要应打在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身上;司法公信低落、司法权威不彰,就不能简单地归咎于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而应侧重查找社会因素或司法环境方面的问题。
相应地,辨析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司法权威的区别与联系之后,实现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增强司法权威的基本路径取向也就随之大致廓清了:实现司法公正,重点应当在全面加强司法系统自身建设、提高公正司法能力上下功夫,同时必须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司法权威建设,以为奥援;提升司法公信,重点应当在教育社会成员尊重、信任司法制度和司法机关上下功夫,同时辅之以必要的失信惩戒机制,以为警示;增强司法权威,重点应当在依法强制社会成员服从司法程序和司法裁决上下功夫,同时辅之以必要的教育、引导,以为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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