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低碳能源发展思考(2)

我国低碳能源发展思考(2)

实施分区分类煤炭消费控制制度,逐步减少对煤炭的过度依赖。一是严格限制东部地区的煤炭消耗总量,尤其是北京、上海这样的国内最发达地区,将建设“无煤城市”作为近期的发展目标,东部其他沿海地区严格控制高耗煤行业的发展,“十三五”期间东部地区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二是中部地区根据各区域的实际特点分区控制煤炭消耗总量,利用后发的政策、市场和技术优势做优增量、调整存量,到2030年前基本实现煤炭消费总量的负增长。三是西部地区可适当增加煤炭的消费量,但要控制煤炭消费的新增量,通过建设大型煤电基地并实施“西电东输”,优化我国电源布局。

坚持能源发展方面的依法治国,强化低碳能源发展的法律制度和标准体系。一是加强相关立法工作。尽快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法,将应对气候变化和发展低碳经济的重点制度安排以专门法律形式予以确认;将发展低碳能源列入我国正在制定的能源法,将低碳化作为能源发展的主线;完善低碳能源发展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增加应对气候变化的有关条款。二是加强能源行业、产品技术标准规范以及节能、低碳标准体系建设。研究制定低碳燃料标准,以此鼓励创新、改进技术,推动用高效、低碳能源替代高碳化石能源;分阶段、分步骤出台对重点行业和技术的碳排放定额标准,在工业、交通等重点行业逐步引入温室气体排放绩效标准管理体系,引领和推动低碳能源技术的创新和发展。

加快能源体制改革,打破垄断和全面开放并举。一是逐步推动能源管理体制由“分散”走向“集中”,扭转当前国家能源局负责能源行业管理,但国土资源部、商务部、电监会等分别保持着矿产资源开采、成品油市场流通、电力行业管理的分散管理格局。二是加快能源领域的市场化改革,打破能源领域一直由少数几个国家企业高度垄断的利益布局,真正破除非公有制经济进入能源领域的体制性障碍,大力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允许非公有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入电力、石油等能源行业。三是打破能源价格管制,逐步理顺能源定价机制,建立和完善与基本国情相适应,反映市场供求状况、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

采用恰当的财政和金融手段,积极推动能源低碳化发展。一是采取积极的财政手段(包括政府补贴、税收减免等),提高低碳能源的市场竞争力,培养消费者的使用偏好,带动能源结构的优化。二是提高能源税收水平,包括对生产者征收的资源税和生态环境补偿税,以及对能源消费者征收的环境税,并将税收收益用于补偿能源生产消费所带来的生态环境成本。三是加强财政手段和金融手段的有机配合,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拓宽企业投融资渠道,充分发挥金融手段的资金集聚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促进低碳产业的发展。

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用市场机制引导能源的低碳转型。一是遵循“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一般规律,着力解决当前能源低碳转型中市场体系不完善、政企不分、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发挥政府对能源低碳发展的政策引导作用,推动能源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二是在已有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基础上,在“十三五”期间建成覆盖全国、规制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创造有利于低碳发展的良好市场环境。三是将碳税作为碳排放权交易的有益补充,在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不能覆盖的领域,实现对碳排放权的定价,形成对小型社会组织和家庭的激励和约束。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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