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法不论理” 的误区

走出“法不论理” 的误区

摘要:从实践经验上看,法律法规的条文不一定时时处处都论理,建设法治、厉行法治却必须讲清意义和道理。只有把教育、奖惩结合起来,有理有据地进行标本兼治,才能让法治成为官兵的真诚信仰和自觉行动。

法律法规的地位属性、权威特性,决定其在表述上必须准确、规范、精炼,有时只讲“是什么”“怎么做”,不讲“为什么”,故而常有“法不论理”一说。事实上,法律法规并不是不讲道理、不通情理,而是把道理情理蕴含于字里行间;法律法规也并非凭空而来,而是源于事理、归于真理,是对事物发展规律和世人普遍认知的提炼归纳。

现实中,一些干部受“法不论理”的影响颇深,有的说起法律法规来头头是道,论起法理道理来却云山雾罩。于是,不少官兵听到过这样的训诫:法律法规就是这么规定的,理解了要执行,不理解也要执行;条令条例就是这么要求的,愿意的要贯彻,不愿意的也要贯彻;上级就是这么禁止的,想明白了要落实,想不明白也要落实。其生硬的表达,容易给人以理屈词穷之感。究其原因,不外乎一是不会——缺乏对法律法规和条令条例的深知、细知、全知、真知,只是照本宣科,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二是不屑——认为法律法规和条令条例规定得明明白白、清清楚楚,照着做就是了,没有什么道理可讲。毫无疑问,这种行政命令式的治理方式,是很难把部队管好带好的。

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条令条例都不能提条件、讲价钱、搞特殊。但我们也应该明白,“理解了”与“不理解”、“要我落实”与“我要落实”,在执法的效率和效果上大为不同。心理学研究表明,一个人思想意识、行为方式的变化,需要经历服从、认同、内化三个阶段。树牢法治信仰、强化法治观念,外部强制力固然重要,但官兵的“认同”“内化”才是根本所在。

《伏龙芝选集》里有句名言:“首先要使所发出的号令是正确的,其次,在必要时要对它的意义加以解释。”从实践经验上看,法律法规的条文不一定时时处处都论理,建设法治、厉行法治却必须讲清意义和道理。只有把教育、奖惩结合起来,有理有据地进行标本兼治,才能让法治成为官兵的真诚信仰和自觉行动。

(作者单位:济南军区司令部)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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