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生态环境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中国,是我国探索建立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根本目标,而对领导干部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是当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主要是针对领导干部的环境决策造成严重生态环境损害而实行的后果惩罚制度。当前,我国的生态环境问题与领导干部错误的政绩观、环境考核机制以及环境问责机制等存在着密切联系。主要表现为,生态环境问题存在滞后性,地方部分党政领导固守错误的政绩观,环境绩效考核太注重当期考核、在任考核,环境绩效考核法规不完善,领导干部问责制度不完善等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这是对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要求的进一步深化、完善和推动。仔细考究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的制度设计,不难发现,领导干部是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的主要追责对象。当然,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不能只针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企业和个人,也应终身追究其责任,使更多人树立权责一致意识,增强生态文明理念,在环境保护上有所作为为,不负人民群众对碧水蓝天的期待。

一、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有助规范领导干部环境决策行为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就是要倒逼领导干部转变政绩观,从源头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特别体现在“终身”二字上,是落实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一项格外重要的措施。这一制度有助于推动领导干部固有政绩观的良性转变。只有领导干部的政绩观也向生态文明方向积极靠拢,地方的生态文明建设才会得到落实,而不是简单沦为政治口号。同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下,一旦出现环境损害事故,查明事故的起因后,落实追究相应的责任人,即使责任人已经离任,同样要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制度犹如一把高悬的利剑,可以警示更多的领导干部时时刻刻重视生态环境保护问题。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就是要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生态环境关系民生、影响民心、反映民意,改善生态环境是各级政府为人民服务的重要体现。进入新世纪以来,国务院把环境保护放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积极探索环境保护新思路,环境保护从认识到实践发生了重要变化。但是,我国当前的环境形势依然严峻,老的环境问题尚未得到根治,新的环境问题愈演愈烈,生态环境质量与社会公众的期待之间还有很大的差距。而我国的生态环境问题与领导干部环境问责机制不完善存在着密切联系。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应运而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具有周期长、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等特点,很难在短期内看到环境治理效果。因此,有必要建立回溯终身追究责任制,对那些盲目环境决策、造成严重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的领导干部,终身追究责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它以推进环境管理体制战略转型为导向,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终极目标。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就是为了更好地推动环境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生态环境问题归根结底是人的问题。现实中,一些地方领导干部为了在短期内获得漂亮的政治资本,不惜牺牲当地的生态环境,在得到提拔离任后,留下的却是难以修复的生态环境问题,最终受害的是当地百姓。此风日长,致使各地的生态环境“欠账”越积越多。所以,我国土壤、大气、水环境等的恶化,很大程度上是“人祸”。根治“人祸”的最可靠方式是法律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是“秋后算账”,更是“未雨绸缪”,一如一把终身悬于领导干部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能够让领导干部时刻保持一种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想也不敢“扔下烂摊子走人”。这有助于推动环境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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