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制度杜绝诉讼“主客场”(2)

完善制度杜绝诉讼“主客场”(2)

改革前瞻

当前,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检察院的方向已经明确,改革的试点也在逐步铺开,下一步改革应朝着全面深入方向展开。

首先,修改人民法院、检察院组织法,解决法律依据问题。这项改革在时机成熟时,首先要解决相关的法律依据、设立程序、管理保障、法律监督等问题。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检察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并对其负责。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检察院,也必须符合这一宪法原则。但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检察院,必然面临法院、检察院如何产生、法官如何任免、人财物保障、法律监督等现实法律问题。法院、检察院组织法为适应不断推进的司法改革,应当抓紧时间修订。

其次,跨行政区划要建立全国范围内的跨省法院和检察院。目前,我国地方人民法院、检察院对应三级政府设置,对审判权、检察权的干扰,在市县一级存在,在省与省之间同样存在,可能情形更为复杂、严重。因此,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下一步“跨行政区划”不能仅限于市县级,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跨省级行政区划的法院和检察院。

再次,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检察院,要从法、检工作的特点出发,根据实际需要分别设立。由于案件特点、受理数量的关系,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按照片区设置了海事法院、军事法院和三个知识产权法院,今后还可能逐步设置行政法院等专门法院。但检察院的设置有其自身特点和需求,未必需要与法院一一对应,实践中可以考虑设置跨行政区划范围更为灵活的检察院,统合一定片区对专门法院的诉讼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复次,进一步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设立,深入调整管辖职能和范围。目前最高法院设立的巡回法庭,仍然是最高法院的组成部分,是最高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法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其管辖的案件范围,虽然主要是跨行政区划的案件,但本来就是最高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将来,对一些跨行政区划的重要案件、特殊领域案件交给跨省级行政区划的法院、检察院来办理,二者如何协调成为需要探讨的问题。可以考虑进一步明确最高法院本部职责和定位,最高人民法院仅审理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巡回法庭降格为下一级法院,受理跨省级行政区划的重要案件、特殊领域案件。

最后,在新的改革方案出台前,为避免为今后改革设置障碍,增加成本,不能再随意增加或撤改现有司法组织机构,应顺应改革方向,面向未来统筹安排。同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跨行政区划”虽然主要针对打破地方干预而来,但改革的同时,应当通盘考虑方便当事人诉讼、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稳定司法工作人员队伍等问题。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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