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制度杜绝诉讼“主客场”

完善制度杜绝诉讼“主客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检察院的重要举措。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可以更为有效地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对审判工作的干扰,维护司法权威,保证司法公正。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跨区域的经济社会流动日益频繁,地方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及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飞速增长,其中跨行政区划的案件越来越多,涉案金额越来越大,许多案件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广泛。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地方错综复杂的人情关系等因素影响,有的地方党政机关或领导干部利用手中职权和关系插手案件审理,导致诉讼出现“主客场”、案件审理程序被人为干扰等司法不公现象。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妨碍了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损害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引起了人民群众的不满。为解决这一突出问题,必须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对法院、检察院的设置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检察院的重要举措。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可以更为有效地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对审判工作的干扰,维护司法权威,保证司法公正。

另外,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检察院,也有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确保人民群众方便、经济地参与司法活动。我国地域辽阔,人口分布、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实践证明,法院、检察院按照行政区划设立,存在部分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数量多寡悬殊、司法资源配置不合理等问题。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检察院,可以按照方便当事人诉讼,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原则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实现路径

从当前阶段看,这项改革仍然处于试点、探索阶段,主要是通过以下途径实现的。

首先是改造已有的铁路运输法院。通过调整、补充审判人员,建立新的跨行政区划法院,管辖部分跨行政区划的案件。2014年12月28日,全国首个跨行政区划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成立。该院依托原有的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设立,主要职责范围是在原有管辖案件基础上,跨行政区划管辖部分行政诉讼案件及其他重大案件。同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分别依托北京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设立。在继续保留北京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原名称的基础上,分别加挂北京市四中院和北京市检四分院的牌子,组建北京市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相比较北京市其他三个中级法院和市检察院分院,内设机构明显减少。对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第一审裁判的上诉,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其次是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的知识产权法院,都是跨行政区划的专门法院,对各类专利以及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划管辖。特别是在直辖市设立的知识产权法院,均由市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产生,受其监督对其负责,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摆脱地方干预。

再次是设立巡回法庭。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2015年1月28日在广东省深圳市挂牌,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第二巡回法庭2015年1月31日在辽宁省沈阳市挂牌,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区。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设立着眼于依法及时公正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等案件,推动审判工作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

由于这项司法改革处于先验先试阶段,受制于各方面因素,改革呈现局部性、阶段性的特点。一是改革范围基本是限制于某省市辖区内,由于跨行政区划的范围较窄,试点方案难以窥探如何打破省一级的地方保护主义藩篱。二是试点集中于个别专门法院、检察院,数量极为有限,办理的案件基本为中级法院、检察院管辖的案件,试点方案还需理顺地方三级法院、检察院的衔接问题。三是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巡回法庭,其主要功能是方便地方当事人诉讼,办理的本来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跨行政区划管辖案件。但是,上述法院、检察院的产生程序、职权、管辖以及管理模式,具有重要的开创意义,为下一步设立跨区划人民法院、检察院积累了经验,提供了借鉴。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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