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战后和平秩序的核心(4)

维护战后和平秩序的核心(4)

——各国专家谈加强联合国作用

联合国

1945年4月25日,来自50个国家(波兰因故未参加)的代表在美国旧金山召开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6月25日,通过了《联合国宪章》。6月26日,50国代表签署了《联合国宪章》。同年10月24日,中、法、苏、英、美和其他多数签字国递交批准书后,宪章自动生效,联合国正式成立。

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以尊重各国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进行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经济、社会、文化和人道主义性质的问题,并促进对于全体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

为实现上述宗旨,联合国应遵循下列原则:1.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2.各会员国应忠实履行根据宪章规定所承担的义务;3.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4.各会员国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不符合联合国宗旨的任何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5.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照宪章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应给予一切协助;6.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确保使非会员国遵循上述原则;7.联合国组织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项,但此项规定不应妨碍联合国对威胁和平、破坏和平的行为及侵略行径采取强制行动。

联合国总部设在美国纽约,在瑞士日内瓦、奥地利维也纳、肯尼亚内罗毕、泰国曼谷、埃塞俄比亚亚的斯亚贝巴、黎巴嫩贝鲁特、智利圣地亚哥分别设有办事处。

联合国有6个主要机构: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王 莉)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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