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拐卖儿童犯罪一直处于高压态势
对于社会广泛关注的拐卖儿童罪则,此次草案中没有进行相应的调整。
最高检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5月27日,最高检出台了《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对于拐卖未成年人等行为,坚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从严从快批捕、起诉,加大指控犯罪力度,充分发挥法律威慑和震慑作用。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判处5年至10年有期徒刑,具有拐卖3人以上等情节的判处10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死刑。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晓兵认为,从刑期上看,拐卖儿童法定最低刑是5年,高于故意杀人罪的最低3年刑,并且列举了8种从重判处的情节,针对情节特别严重的配置了死刑,这样的刑罚已经非常严重了。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人贩子”的处罚一般都是从重处理。据最高人民法院披露,2010年至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7719件,对12963名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7336人,重刑率达56.59%。
但尽管如此,仍然有法律未覆盖到的地方。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发现,不少案件是亲生父母将子女卖掉,对于亲生父母贩卖子女牟利如何惩处,现在没有形成一致意见。
同时,对于被拐儿童的安置,也是打拐工作的难题之一。李奕亭介绍:“近年来公安机关解救的被拐儿童70%以上无法通过公安部‘打拐’DNA数据库比对找到亲生父母。从福建的情况看,70%以上被拐儿童无法找到亲生父母,有的暂时寄养在福利院,有的福利院以经济能力有限为由还拒绝收养这些孩子,有的孩子只能寄养在民警家中,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多位专家和一线公安干警表示,彻底打击拐卖、收买儿童犯罪,修改不适合的法律是一方面,更需要各部门团结协作斩断拐卖儿童犯罪的利益链,并在此基础上完善被拐儿童的解救安置机制。
【启示与思考】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再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草案二审稿修改收买被拐儿童可免追刑责情形的规定,改为满足一定条件可从轻处罚。
首先,这是对舆论和公众意见的正面回应。最近,有人炒作“拐卖儿童判死刑”,刷爆了微信朋友圈。即使公众知道这是一次带有商业炒作目的的行为,但由于所议话题关注度高,舆论非常火爆。随着话题讨论的深入,不少人在反对“拐卖儿童判死刑”的同时,提出了一个新话题:质疑为何不立法打击买方市场。由偶然事件引爆的民意表达纵然不如法学专家们讲得专业、理性,但情绪化宣泄的背后,凸显的却恰恰是公众普遍对人口贩卖活动的深恶痛绝以及对其实施有效打击的现实焦虑与诉求。刑法修正(九)草案拟修改现行刑法相关规定,打击“买方”,显然合理吸收了舆论意见。修正法律考虑公众意见,是立法行为本身的进步。
其次,对儿童保护又迈进了一步。如果这一修改意见被采纳,就会对“买方”构成法律威慑力。“买方市场”缩水甚至消失,拐买来的儿童没有“销路”,以牟利为目的的拐卖行为或许就会大幅减少。而由于当下“买方”不承担法律责任,未免导致“买方市场”需求旺盛,在某种程度上,无疑有助长拐卖儿童之嫌。事实上,有的人拐卖儿童,有时恰恰是“受人之托”,即受“买方”委托。现拟修正法律规定,堵住漏洞,无疑令人欣慰。
第三,这是法律的进步。法律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立法必须与时俱进。当收买儿童“市场”旺盛,只打击拐卖儿童的一方,却不打击收买儿童的一方,既暴露立法不公平,又因法律本身缺失。随着民意增长,把收买儿童的行为纳入法律打击对象,凸显法律进步。
俗话讲,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眼下刑法修改对于同样是作为违法行为得益者的“买方”之惩戒,仍失之“宽松”,不妨再严一些。只有让犯错成本足够大,当事者才不敢轻易造次,也才可能从根本上让猖獗的人口贩卖行径有所遏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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