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主体、人人平等
人民主体是指社会主义法治是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地位,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特征。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们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国家,共产党人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国的社会性质和政治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各种事务。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人民权益要靠法律来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来维护,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真正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人人平等是指法律应确认和保护公民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时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众所周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资产阶级最早提出来的口号,它对于废除一切等级制和身份特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资产阶级所确立的制度是以财产占有不平等为基础的,所以它倡导的平等只是形式上的、身份上的,掩盖了人们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的事实上的不平等。而社会主义不仅要实现政治上的平等,而且要实现经济的平等、社会的平等、文化的平等,使全体人民在各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方面,贯穿于依法治国全过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和权利、履行职责和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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