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纪律讲规矩调研报告(2)

守纪律讲规矩调研报告(2)

核心提示:通过自2014年以来对我区各级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督查情况来看,个别党组织负责人依然存在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思想认识不清、责任不明的现象,甚至还存在抓党风廉政建设差一点无关大局,不求优秀,但求无过,没有违纪违法行为就是抓好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片面认识。

三、建议及对策

首先,我们应从以下五个方面严起来:一是从思想教育上严起来。坚持思想治党的工作理念,把党规党纪教育当成一项必须完成政治任务和常规工作来抓,持之以恒、久久为功地坚持开展党员党风党纪教育,积极探索创新强化党员干部纪律和规矩意识新方法,切实营造遵规守纪的良好社会氛围,使遵规守纪切实形成一种高度自觉和政治工作新常态,为从严治党扎实推进夯实筑牢思想基础。二是从制度建设上严起来。如果说纪律是铁打的“笼子”,那么制度就是纪律的补充和完善,只有用制度将“笼子”织密扎实,才会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动辄则咎,切实形成党规党纪的“防火墙”,才不会使权利失控、才不会使我们的党员干部突破纪律的防线滑向违法犯罪的边缘。三是从干部管理上严起来。党的纪律是给全体党员定下的行为准则和规矩,因此,从严约束和管理党员干部,既是党的纪律的要求,也是党组织建设的需要,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要坚持常抓不懈,从思想倾向和约束言行入手,抓细微、抓常态,防微杜渐,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决不让党员干部思想腐化堕落和轻微违纪行为得到喘息的机会,切实将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四是从正风肃纪上严起来。纵观历年来查出的贪污腐败、失职渎职案件来看,会发现一名优秀党员干部在逐步走向违法犯罪的过程中,不注重党性修养、政治思想的放松、工作作风浮漂、好逸恶劳和攀比心理是主要诱因。因此,严肃查处政治思想退化、作风不实、宗旨意识不强、违反廉政准则、中央八项规定和“四风”的行为,无疑是使纪律严格起来的有效途径。五是从问责惩治上严起来。对于违纪行为只查不究是不足以起到威慑和震慑作用的,因此我们要用好问责和惩治这把“利剑”,不但要对尚不构成违纪的行为发现一起、问责一起、通报一起,而且要对已构成违纪事实的行为查处一起、严惩一起。切实做到对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充分发挥问责一个,教育一群,惩处一个,震慑一片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使纪律真正挺在法律的前面,达到“治病救人”和惩前毖后的效果。

其次,我们应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抓好党委主体责任落实。习总书记在十八届中纪委四次会议上强调:“党委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推动者和执行者”。因此,抓住了第一责任人就是抓住了问题的关键。”我们要按照党组织职级关系、责任划分和任务分工的设置不同,坚持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以上率下,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抓一级、层层传导压力,督促和指导下级党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切实肩负起“一岗双责”职责,促使其牢固树立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责任意识。并将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失职渎职必受追究纪律观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二是抓好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宣传部门有效利用周五学堂、中心组学习和每周各单位学习例会等有利时机,定期开展党纪党规学习教育,使党员干部对党的各项纪律了解掌握熟于口、烂于心;纪委采取定期抽查、明察暗访和一督查一通报的形式,对党员干部执行和落实党的各项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部门在干部管理上严把选人用人关,对于群众评价差、廉政知识测试通不过、政治立场不稳、遵守纪律不到位、思想与中央不能保持高度一致的党员干部坚决不予提拔使用,直至降级或停职。真正使纪律成为刚性约束。三是抓好监督责任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定位,突出主责主业,加大对党纪党规的监督检查力度,把监督、执纪、问责和惩处贯穿于纪律检查工作的始终,从快、从严、从重查处违纪、违规、作风不良的行为,进一步压缩瞻前顾后、搞变通、办人情案的时间和空间,切实形成严查、严打的高压态势。同时,还要主动搭建信访举报投诉电话、信箱及网络、微博、微信等平台,进一步拓宽案源线索采集渠道,并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在纪律面前打擦边球、责任心不强、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损害群众利益及与民争利的行为。四是抓好正风肃纪制度建设。加快推进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党规党纪学习教育制度、建立权力公开透明制度、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健全对党员干部遵章守纪的监督和考核制度,探索建立党员干部选拔任用各项考核评价清单公示制度和由服务对象、党群、政府和街道(村)居干代表等社会各阶层组成的综合评价体系,让人民群众更加清楚直观的了解掌握自己评选出来的党员领导干部业务能力、工作和生活作风、勤廉履职等方面的具体表现,同时,努力在建立完善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和不易腐的保障机制下功夫,制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强的纪律法规制度,有效地将制度“笼子”扎实扎紧,切实做到有纪可依、有制可行、有规可治,使党的各项纪律能真正超前一步发挥约束作用。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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