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的兴起与法律的滞后性

“互联网+”的兴起与法律的滞后性

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互联网+”行动计划,表示将进一步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1]这不仅代表了中国政府对相关产业的态度,也反映出“互联网+”在当下的快速兴起,已经成为改变生产生活方式的全新经济形态。

仅以电子商务为例,消费者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移动终端完成购物,虚拟化、便捷化、概念化的消费正在取代传统的实体消费,这样的变化是带有革命性的。与此同时,经营者也充分利用互联网来搭建商业平台、进行营销宣传、实现快速扩张。我对北京地区由北大校友创办的几十家创新型企业进行了调研访谈,发现在近几年兴起的创业浪潮中,主要依托的就是移动互联网技术。如孙陶然所创的“拉卡拉”,提出了“社区店+电商&金服平台+身边小店APP”的三位一体模式,这是典型的“互联网+”,另外,张适时等人创立的“人人贷”也是“互联网+”的经典案例。不仅如此,像张天一的“伏牛堂”、孟兵的“西少爷”等传统快餐小吃行业,也都融入了互联网技术与互联网思维,所以这些创业者甚至自称,他们的企业虽然在做餐饮,但“本质上是互联网企业”。

经济形态正在发生剧变,但整个监管体系以及监管的理念、思路却未必与时俱进。互联网具有极强的虚拟性、互动性、广域性和即时性,[2]大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当前,“互联网+”相关产业的发展,都面临着一定的法律风险,遇到了不少法律问题。按照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态势和更新速度,相关业态、运营模式的变化速度还会更快,由此带来的法律问题只会越来越多,有的问题我们难以预料,甚至可能都无法想象。因此,要适应并且助推“互联网+”的兴起,监管者必须转变理念并进一步调整法治的运行模式。

一、“互联网+”模式及对传统业态的冲击

“互联网+”,也就是以互联网技术与互联网思维重新整合各种资源,实现资源的更有效配置,提高产品质量与服务便利。互联网是一切互动关系与经济行动的载体,而实体的经济和服务都在互联网的基础上展开,这种方式在经营理念、运作模式和机制上都与传统的业态有明显的区别。

举一个例子,以上海“小南国”餐厅的运营模式,大致可以看出“互联网+”餐饮公司与传统业态下中餐馆的重要区别。对传统中餐馆而言,食材采购、厨师手艺是其生存发展的关键,而这些因素可控性就比较差,很难实现规模化、连锁化经营。但在“小南国”的案例中,我们看到,新型的餐饮企业创立了“互联网+中央厨房”的模式,公司采用建立在互联网平台上的“餐行健”系统实现了食材的全国统一采购和配送,依靠独立的中央厨房统一加工半成品或成品,从理论上讲,实现了全国所有分店菜品质量与口味的统一。[3]通过整合资源、缩短生产配送销售周期,大大压缩了成本,因此获得更高收益。

类似的案例很多。比如“百度百科”和“高德导航”,每天可能有数以百万计的用户,随时向网站提供新的知识与信息,任何一本百科全书或者地图册都不可能赶上网站的更新速度。这些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广泛吸引网民参与,给用户更好的体验,不仅能够迅速及时地发现“痛点”,还可以通过“共享共建”的服务模式,快速解决用户的需求。

很多传统的制造业也开始向“互联网+”的模式靠拢,戴尔电脑、特斯拉电动汽车、小米手机等等,其生产与销售模式都在变化。

“互联网+”已经全方位地改变着我们的生活。传统的产品概念、企业结构、行业传承、供应链组合等等,都受到了冲击,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也在发生改变,相应的,传统的社会价值观念甚至市场规则也在变。

法律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采用什么样的法律,或者法律体系如何发展,必定会受到一个时期经济基础的影响,尽管这种影响可能不一定表现得那么直接。那么,现在问题出现了:经济形态变化了,甚至这种变化带有根本性、革命性,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体系是否适应呢?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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