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的兴起与法律的滞后性(2)

“互联网+”的兴起与法律的滞后性(2)

二、“互联网+”模式带来的挑战:法律滞后性凸显

(一)在与互联网相关的许多领域尚未形成明确的法律监管体系

根据所谓的“摩尔定律”,互联网等高科技的更新周期大约在两年左右,[4]技术两年就换代了,可两年时间对于复杂的诉讼来说,也许还算不得太长。比如有关专利侵权的纠纷,诉讼周期往往比较长,旷日持久的审理之后,双方聚焦的“新技术”可能已经失去了价值。

又比如,近年来我国依托互联网迅速发展起来的各类交易、支付、金融服务等,都还缺乏相应的全面、细致的法律法规。网上第三方支付掀起了“金融风暴”,使传统意义上的商业银行遇到了非银行非金融机构的强大竞争者,[5]这种竞争其实已经持续了差不多10年,而且后来者居上,目前的竞争格局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但相关法律并没有做出调整。现在,金融中介服务的载体正在从实体的门店向移动互联网转移,牵涉到很多合同契约方面的法律条款,也还没有更新。

(二)我国的立法程序比较繁复,这也是必要的,但不适合互联网+的新业态

之所以出现上述的法律滞后现象,也与我国当前的立法程序有关。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程序,最快也需要三次上会审议,现有记录中最快的立法周期是2年,通常都需要3-5年才能获得通过。如《公司法》从起草到通过用了15年,《商业银行法》用了10年,最近这次《证券法》修改,从提出修法,也已经过去3年多了。

立法、修法都是国家大事,不可不慎,反复讨论、反复斟酌是必要的,对此我完全赞同,我国的立法程序在全世界各国比较起来,也未必是最繁复的,而且我们还有大量的政策性文件、行政命令与规定,这些要通过和执行就容易多了——当然,这与建设法治政府、简政放权的目标之间,现有的立法程序与“互联网+新业态”之间,是否适合,则是另外一个问题了。即使如此,我想我们必须承认,相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速度,我国立法效率确实还不够高,行政机关主导立法的模式在新的经济社会条件下,越来越表现出不适应。

三、法律界的回应:加快立法与仍然存在的困境

(一)国外的互联网立法情况

互联网首先兴起于西方发达国家,尤其作为互联网发源地的美国,在互联网立法方面已经积累了很多经验。发达国家的互联网立法重点集中在互联网基础立法、信息监管、电子政务、电子商务以及其它有关国家安全、犯罪预防的领域,[6]当然,其中与日常经济社会生活最为贴近的是电子商务立法。简要回顾电子商务立法的历史,可以看到,发达国家针对互联网的立法,相对于其它领域的立法要更加迅速高效,比如最早进行电子商务立法同时发展最快的美国,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96年底通过《电子商务示范法》后仅半年,即在原有《统一商法典》基础上制订并公布了《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迅速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了包括合同成立、解释、担保、转让、履行、违约和违约责任在内的合同关系,并重点调整了无形财产的贸易,具有突出的电子商务特征;[7]其次,立法更具有预见性,美国1997年通过的《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明确阐述了五大必须坚持的原则,对即将来临的电子商务世纪做出了预见性的原则规范。[8]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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