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清单制度的建构理念与责任关系

责任清单制度的建构理念与责任关系

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都强调要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为落实中共中央提出的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改革要求,各地政府积极行动,建构符合当地实际的权力清单制度,同时,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建构与权力清单制度一致的责任清单制度。

权力清单厘清了政府部门的权力界限,清理了一些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权力,明确规定了哪些行政职权事项政府必须为、哪些事项不能为。权力清单的建立把政府权力关进了制度的笼子,规范了行政权力运行,有效挤压了权力寻租空间;通过明确的政府权力运行机制和政府办事流程,为社会公众提供有效的便民服务。权力清单尽管为政府部门行使职权提供了具体的直接依据,但是,如果不对政府部门的消极履职、越权、不作为等行为制定刚性的责任约束,很难确保权力清单的实施效果,因而建立与权力清单配套的责任清单十分必要。从对政府权力实施效果的影响作用来看,责任清单比权力清单更具有执行意义和约束效力,它对政府部门及其公务人员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形成了直接的、具体的责任约束和责任考量。同时,权力清单制度的建立为建构责任清单制度提供了现实可能性。无限的政府权力与有限的政府责任是不对称的,清理不必要、不适合的行政权力,为建立责任政府提供了可能。因此,地方政府要在建立权力清单的同时加快推进责任清单制度建设,“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逐一厘清与行政职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建立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主体,健全问责机制”。[1]

一、责任清单制度中的“责任”性质与建构理念目标

(一)责任清单制度中的“责任”性质

在权力清单基础上建立的责任清单是与权力清单对应的、配套的清单。责任清单以细化政府部门职责、理清责任边界、健全权力监管制度为核心,强化政府部门的公共服务理念,形成权责明确、权责一致、分工合理、运转高效的部门职责体系。责任清单使政府部门的责任性质得到了进一步明确,其“责任”性质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责任清单中的“责任”是政府自身的主体责任。政府部门是行使行政权力的机关,具有法定的行政职权,有权力就有责任,政府部门必然要承担与职权相应的行政职责。第二,责任清单中的“责任”是一种政治责任。政治主导行政,行政从属于政治,行政是政治在具体行政管理中的执行。行政虽然不是政治的全部,但行政部门必须主动贯彻执政者的政治意图、执行政策主张,通过积极履行行政职责对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发挥重要作用。第三,责任清单中的“责任”是一种监督责任。这种监督责任既是政府部门上下级之间、部门自我的主体监督责任,也是人大机关、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政府部门的监督责任。第四,责任清单中的“责任”是积极行政责任。政府部门对其承担的责任必须积极作为、敢于担当,应当积极履行职权职责,不得推诿扯皮,对不正当行使职权、消极履行、不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应当问责追责。

(二)责任清单制度的建构理念目标

责任清单是与权力清单对应的清单,责任清单制度是权力清单制度的配套制度,二者的理念目标都是为了建立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服务政府与效能政府。

建立责任政府,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以英国为典型代表的西方“责任政府”模式,强调“政府执政以议会信任为条件,政府对议会负责”,[2]然而,议会代表的是资产阶级的利益。中国的责任政府是对人大负责、对最广大人民群众负责,责任政府建设的关键在于强调人民群众利益的至上性、公共利益的至上性。“责任政府的要义在于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必须对公共权力的最终所有者负责。”[3]责任清单制度的建构思想正是基于对政府与人民关系的重新审视与回归,其首要目标是要建立责任政府。有权无责、有责无权都是畸型的政府模式。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政府责任和使命重大,对政府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尤其是政府对民众的合理诉求要及时、有效的回应。建立责任清单制度、明晰政府部门的具体责任本身就是政府治理体系的内容完善、治理能力的提升。

建立法治政府,依法确定政府责任。法治政府就是依法治理各种公共事务的政府。政府的治理行为要根据法律法规来实施,在治理过程中政府也要受法律法规的约束。法治政府强调法制与政府行为的动态结合与有机统一,法制是法治政府的前提。法治政府是遵法守法、严格依法行政的政府,是体现法治精神、具有法治思维的政府。缺乏法治约束的政府就会乱作为或者胡作为,必然产生极大的社会危害。因此,建构责任清单制度一定要做到责任法定。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有自己的正当利益与需求,责任清单不是打压政府权力,而是明确并督促其正当行使权力。责任清单要体现权力与责任的动态平衡,权力意味着责任,但权力与责任的统一性必须通过法律法规予以确定, 只有依法设定合理的、明示的责任,才能避免权力边界的模糊和权力任意扩张。责任清单制度要体现法治精神、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理念目标之一,这不仅符合有限政府未来的发展趋势,而且这样的政府也必然是有效有为的政府。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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