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清单制度的建构理念与责任关系(2)

责任清单制度的建构理念与责任关系(2)

建立服务政府,切实履行公共服务责任。服务政府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经过法定程序并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社会公众服务为宗旨并承担服务责任的政府。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府,这一政府性质决定了责任清单制度建构的目标指向、责任清单内容、责任清单实施都要体现和突出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服务政府要求政府具有以公众为行政服务对象的行政价值取向和确定的服务范围。”[4]责任清单制度要求政府要始终心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需求、政府公务人员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根本责任。确定责任清单内容的标准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求,认定政府部门责任的标准是是否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满意的服务。

建立效能政府,权力规范有效运行。建设效能政府是现代政府努力的一个重要向度。政府效能指的是政府的效率与能力。目标与责任是促使政府提高效率的两个动力因素,效能政府建设的目标取向在于政府在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时能够高度重视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求,并以较低成本、较高效率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多样化需求。责任清单通过规范政府的各项事权,减少不适合由政府继续管理的事务,为提高政府效率提供支持。责任清单制度通过明确政府部门的各项职责、规范政府办事的各项流程,为提高政府效率奠定基础。有效履行责任清单制度中规定的责任是政府自身学习的过程,也是政府与社会公众进行交流互动、借鉴先进管理经验的过程,这样的过程自然有利于促进政府能力的提高。同时,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开,便于社会公众监督,使政府的效能建设不会偏离正确的轨道。

二、责任清单制度中政府部门的责任关系

现代社会公共事务的复杂性决定了政府治理不可能采取直接民主的方式,政府与民众之间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实际上是民众把权力委托给具体行使者——政府来行使,民众的委托意味着认同与信任,意味着政府要对民众负责,由此政府与民众之间便产生了责任关系、信任与被信任关系。在历史上,由于缺乏对权力行使者的制约,侵害公民权利的现象屡见不鲜,这种情形实质上是由于政府权力与责任的不对等造成的。现代法治政府是权力与责任对等的政府,政府责任不仅是道义上、政治上的,更是法律上的,法律意义上的责任具有强制性。政府责任要求在建构责任清单制度的过程中要处理好政府内部之间、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关系,具体地就是权责清单制度的设计要处理好责任与权力、责任与义务、责任与效能、责任与服务之间的关系。

(一)责任与权力

当民众把权力委托给政府的时候,政府对民众的责任也就由此产生了。责任与权力紧密关联,责任与权力相伴而生,责任来源于权力并且随着主体行使权力的机会和地位的消失而消除。责任与权力具有一致性和对应性,权力行使主体的职务越高、权力越大,责任也就越大,反之责任就越小。政府的责任需要用责任清单的形式确定下来并向社会公开,政府责任的履行情况需要用制度化的形式确定了下来并用法律和制度对不履行职责者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惩处。政府部门及其公务人员要把责任清单内的事情做好,不能消极懈怠。责任清单内的责任执行情况是政府各部门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如果不正常履行责任清单内的责任,要承担由此造成消极后果的相应处罚。对涉及多部门之间的责任承担情况责任清单要进行明确划分,涉及平行部门之间配合的权力与责任各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不要打部门之间责任界限的擦边球。建构责任清单首先要厘清每个政府部门的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部门之间的职责边界事项,其中,每个部门的主要职责都要有对应的具体工作事项及责任科室;部门之间的责任分工要明确,要明确部门之间的权力职责边界,便于社会公众理解领会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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