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的双动力机制:境外追逃与境内反腐(2)

反腐败的双动力机制:境外追逃与境内反腐(2)

内外联动:“猎狐”与“打虎”形成反腐合力

近年来,党中央既强化国内“打虎”,又加强境外追逃。海外追逃行动的开展,使得那些逍遥法外的腐败分子必将难逃法律的制裁。据统计,猎狐行动开展以来到2014年12月31日,全国检察机关成功将潜逃美国、英国、加拿大等17个国家和地区的49名职务犯罪嫌疑人劝返或抓获归案。境内打虎和境外猎狐开始形成合力,推动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

境外追逃与境内打虎形成合力。“捞了就跑,跑了就了”,一度成为许多腐败分子规避腐败风险的手段。境外追逃的展开及力度的加大,表明中国反腐败不存在盲区和死角,外逃腐败分子终究逃不过法律的制裁。这不仅彰显了法律的尊严,打破了外逃腐败分子逃避惩罚的幻想,极大地震慑了外逃腐败分子;而且对国内一些心存侥幸,妄图贪腐之后逃到境外享受的腐败分子起到了很好的警示和震慑作用。境内打虎降低了外逃的成功率,遏制腐败增量;境外猎狐增加了外逃的风险成本,减少腐败存量。

国际合作与国内部门整合形成合力。境外追逃既需要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及国际组织加强合作,又需要加强国内各部门的合作,避免多边出击,多头行动。为此,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设立国际追逃追赃办公室,成员包括中央纪委、最高法、最高检、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的负责人。这些与反腐败相关的部门,在追逃追赃机制下加强协调与合作,有助于改变过去反腐败机构协同行动中资源调配出现掣肘甚至混乱的局面,有效整合反腐败资源,优化配置反腐败力量,无论境内打虎,还是境外猎狐,都能相互配合,协调合作。

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与国内立法形成合力。由于不同国家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的差异,在国际规则既定的情况下,追逃工作面临着诸多法律和制度困境,这就倒逼国内立法与国际公约的接轨。2012年3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的程序:“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

违法所得的申请。”这是我国落实《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重要立法措施,也是追逃追赃工作的有力法律武器。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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