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本兼治:境外结网与境内筑堤共建廉洁政府
追逃追赃毕竟是事后的追惩,挽回的损失是有限的,而且由于国情与体制不同,追逃成本很高。如余振东一案,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司法部、公安部在内的10个部门与美方以及余振东本人进行了长期谈判,历时达两年之久。因此,着眼长远,应该标本兼治,在继续加大追逃追赃力度的同时,着力于制度建设,有效防范腐败分子携款外逃以及进行腐败活动。
在防范腐败分子外逃方面,首先,需要完善反贪污贿赂方面的立法。依靠法制反腐败是我们党开展反腐败斗争的一条基本经验,尤其在新的历史环境下,依法反腐更是反腐败的不二选择。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在反腐败方面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由于这些规定不尽科学、全面,可操作性不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打击腐败的成效。因此,要进一步完善反腐败立法,制定集组织法、实体法与程序法于一体的反腐败法律,还应加快国内立法与国际公约的衔接,使《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在反腐败工作中切实发挥作用。其次,完善党员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切实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在报告事项的基础上,开展抽查核实工作,并推进报告事项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对申报不实或瞒报等情况,应制定惩处办法。再次,加强出入境证件的管理工作。完善护照签发机制,在一定情况下建立出入境管理机构垂直领导体制,同时明确出入境机构的职能;提高护照防伪技术,同时严厉打击伪造护照、编造护照等行为;切实执行国家工作人员护照集中保管制度。最后,加强金融监管,打击地下钱庄,斩断贪官外逃资金链,防止赃款向外转移,同时激活国际反洗钱工作机制,严格控制资金外流。
在预防腐败犯罪方面,首先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消除腐败的根本在于廉洁的观念内化为每个领导干部的思想自觉。在新的历史时期,要注重对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教育,不断提高自身修养,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增加法治观念,自觉学法、守法,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其次要加强反腐败机构建设,为反腐倡廉提供组织保障。这方面,可参照新加坡和香港地区的经验,建立直属总理的独立的、权威的反腐败机构。明确其职权,建立高效的运行机制,确保反腐败工作的顺利进行。再次,完善反腐败制度建设,筑牢反腐倡廉的制度防线。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从根本上防止官员腐败。最后,完善监督机制,强化外部约束。强化人大的监督,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加强民主党派的监督,民主党派监督是加强对国家权力约束和制衡的有效方式;注重人民群众的监督,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让人民监督权力,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强化大众传媒的监督,利用大众传媒受众广、信息传播速度快等优势,对政府及其官员进行全方位监督。
反腐败关乎党和国家的命运,我们需要把外逃的腐败分子绳之以法。但从根本上讲,防止外逃优于追逃,而预防腐败的滋生又胜于防止外逃。更重要的是要建立起完善的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氛围,彻底清除腐败,为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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