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需找准司法定位(2)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需找准司法定位(2)

明确司法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定位,其实就是要找准推进纠纷化解体系建设的抓手。从短期来看,这一进程可能会占用司法的一些资源,因此在“减负”之前可能还有“增负”,但这一过程必不可少。就目前而言,应当着重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加强:

首先,要整合社会参与资源。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实际上就是引入社会力量变过去对社会矛盾的单中心处理为多中心处理,建立多元解纷平台。即在现有特邀调解基础上,整合法院内外力量,形成强大的解纷团队,建立严密的解纷制度,确立更高的服务标准。事实证明,要发挥司法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引导作用,单靠司法本身力不能逮。如有的地方法院探索的诉调联动实际上仍然主要依靠法院力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只是形式上参与,这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目标相悖,依旧是需要破除的形式主义。因此尤有必要发挥党委的统一协调作用,通过广泛发动综治成员单位参与体系建设;同时也应需要扩大参与主体,如可以吸收律师参与各类调解,对于一些技术性较强的领域则可以吸收专家学者参与,充分发挥社会资源优势。

其次,要进一步细化诉与非诉对接规则。诉调对接工作是法院推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中心环节,目前很多法院也对此进行了有益尝试,产生了“广州样本”“浦东模式”“岳麓经验”等各富特色的成果,对于其他法院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不同地区在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体系上有所侧重,例如经济活跃地区可能对行业协会调处、民商事仲裁等方式的要求高一些,而其他地区则更注重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因此当务之急是结合本地特色,有步骤、有重点地就相应的诉调对接规则进行完善。

再次,要统筹协调多元机制构建。在倡导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过程中,必将面临多元无序、建构虚置等问题,因此必须建立一套管理、督导、协调、考核评价等制度,以保障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有序运行。笔者倾向于以地方党委为统筹协调机构,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民间调解齐头并进相互衔接,法院对各种调解进行法律监督指导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统筹协调模式。在此模式下,党委统筹协调仅限于事务性安排,法院也不直接触及各解纷主体解决纠纷的具体过程,法院主要通过案件公正审理的传导效应作为后续制度建设的参评标准,从而推动整个多元纠纷处理机制体系建设的成熟壮大。总之,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故没有必要充当纠纷解决的先锋官,其只需要在社会自净机制及各种非诉机制无法达到目的的情况下精准出击,定纷止争,让稀缺的司法资源被优化配置到纠纷解决的“刀刃”上。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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