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2015年7月1日通过的国家安全法。新国安法强调,国家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产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经济利益安全。该法同时明确,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等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很多境外媒体表达了对新国安法的担忧,似乎中国政府的对外开放政策对外商投资“踩了刹车”,未来中国的投资环境将会越来越不利于外商。在我看来这种担忧是不能够成立的。一般来说,外商投资可以分为外商绿地投资(创建投资)和外商跨国并购投资两大类。前者在我国主要由中外合资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调整,后者作为跨国公司在华扩张的主要方式,规模巨大,已经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国家安全问题。新国安法的出台,不是为了限制、禁止外资跨国并购,而是将成熟的法律内容集中起来,设立统一的外商投资原则和行为指针,以解决法律分散且缺乏国家安全审查法律机制的痼疾,提高我国外资法律与国家安全审查政策的透明度,最终结果必将增强外国投资者在华并购投资的信心,促进中国经济稳定可持续发展。

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来华并购投资,中国企业也按照“走出去”战略到外并购投资。中国儒家思想提倡“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金规则,其涵义是说对于自己都不喜欢的事情,就不要施加在别人身上,否则就会给别人带来伤害和困扰。具体到对外商投资的安全审查,并不是中国单边行为,而是世界各主要经济体的通例与共识。

以前我们谈国家安全的时候主要是指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国防安全,但在过去几十年,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的加深,国家安全的外延在大幅扩展,越来越表现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领域。美国从国家安全的高度制定并实施对外资并购法律制度迄今已有60多年的历史。早在二战结束后,美国就制定了《1950年国防产品法》,对国防产品的生产、供应是否由外资企业生产、经销等问题做了严格限定。再有就是1949年11月在美国主导成立的输出管制巴黎统筹委员会(Coordinating Committee for Export to Communist Countries),作为冷战的产物,同样是打着国际(国家)安全的名义,限制其成员国向30多个社会主义国家和部分民族主义国家出口战略物资和高技术。

1975年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正式成立,专门负责外商并购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1988年,为了应对外国企业主要是日本企业在美的大范围收购,美国国会通过了对《1950年国防产品法》第721条予以修正的《埃克森-弗罗里奥法案》,该法案成为美国规制外资跨国并购、保护国家安全的基本法。《埃克森-弗罗里奥法案》规定,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外国并购会危及美国国家安全,总统就有权力暂停或禁止。上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的这类国家安全法案更是不断出台。1992年通过了《伯德修正案》;2007年小布什总统签署了旨在对外国投资委员会进行组织改革、加强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新法律——《外国投资和国家安全法》。该法将外资并购涉及的“国家安全”,扩大到所有“如果遭到破坏或被外国人控制会对美国国家安全造成威胁的系统和资产”(如银行、供水、关键技术、基础设施等),将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的关键领域也从1988年的8个扩大到11个,增加了5类若受到攻击可能对生命和民众信心产生严重损失的“关键资产”,强调要对受外国政府控制企业的任何交易严格审查。此外,外资并购如果威胁到美国在关键技术领域的世界领先地位,或影响美国的本土就业,都将被视为威胁国家安全。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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