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己所不欲,勿施于人(2)

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己所不欲,勿施于人(2)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崛起和“走出去”战略的日益落实,中国的企业在西方国家开始受到较前更加“严格”的审查,其中很多失败的案例背后,不仅是冷冰冰的法律壁垒,更有十分突出的政治因素。1990年,老布什总统下令阻止了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总公司收购美国西雅图的一家生产飞机金属部件的公司交易。2005年前后,中海油公司竞购美国优尼科石油公司。美国国会议员致信布什,要求海外投资委员会对中海油的收购进行彻底调查,声称美国在处理牵涉中国的能源事务时,应综合外交政策、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进行考虑。举着维护美国国家能源安全的大旗,美国政界插手中海油的并购计划,并导致了并购计划的最终流产。2012年,中国三一重工集团在美关联企业罗尔斯公司欲收购位于美国俄勒冈州的4座风力发电厂,但遭奥巴马发布总统令阻止,理由是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之后,罗尔斯公司提出诉讼,指控奥巴马政府越权。2014年7月,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巡回法院裁定美国总统奥巴马未经适当法律程序禁止三一集团美国子公司的并购案,侵犯了该公司权利。裁决称该公司有权获得奥巴马政府做出相关决定所依据的任何非保密证据,并给予其进行回应的机会。该案件胜诉的主要意义并不在实体方面,即并不是直接判决此项并购投资成功,而只是要求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在未来必须采取更透明的审查程序以评估外资收购美国资产的潜在国家安全风险。

众所周知,美国作为世界超级大国,它的企业和资本到全世界都要求畅行无阻,所以美国政客经常要求其他国家门户开放,呼吁自由贸易。但是,其他国家,特别是经济正在崛起的国家到美国并购投资,美国政府却层层设防,唯恐危及其经济和政治安全。对此不仅发展中国家的媒体和企业在抱怨,欧洲、日本的企业也在抱怨。说到底,如何在外商投资并购领域做到平等互惠、“一视同仁”,考验着发达国家政府和企业的基本伦理与法律底线。

我国的国家安全法出台后,出现了少许杂音,一点儿也不稀奇。一方面,国家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是适应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的根本措施,不存在畸轻畸重、随意立法的问题。这种以法律的形式对本国核心产业、核心技术、核心企业进行的保护,是主权国家的合法权利,有权通过国家安全法维护我国各个领域的合法利益和经济安全。这早已是世界各国的基本共识。因此,外国政府或企业不应该对中国制定国家安全法的动机产生误解,甚至曲解。

另一方面,随着中国国家安全意识的逐渐提高,在媒体宣传话语上也应加强正确宣传和引导。从国际交流的现实情况看,误解往往是双向而不是单向的,我们站在自己的角度看到的更多是对方的误解,但也容易对自己在对外投资并购中的合法性缺少体认与反思。过去一段时间,我国在对“市场换技术”战略进行反思,积极防范“拉美化”陷阱的同时,媒体和网络报道中也出现了各种“阴谋论”和“安全威胁论”,动辄以国家安全为由来防范境外投资并购,搞矫枉过正的民粹主义,使外商投资缺乏稳定预期,从而有可能放弃许多原本不涉及国家安全的投资并购行为,完全得不偿失。中国作为在新一轮经济全球化中迅速崛起的受益国,不能因为个别国家出现“限制外资风”,就盲目跟风地排斥外资。相反,我们应当更冷静地分析具体国情,正确地评价既有政策的利弊,通过公开透明的立法方法,在对外商投资并购的鼓励和国家经济安全防范之间找到最佳平衡。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北京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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