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学习贯彻立法法 切实做好地方立法工作(2)

认真学习贯彻立法法 切实做好地方立法工作(2)

三、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打造一支适应新任务新要求的地方立法队伍

建立健全各级人大立法机构。设区的市和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应当设立相应的法规审议和工作机构,并根据实际需要,调剂编制、增加专项经费,确保立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切实加强立法人才的引进和培养。要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增加有立法实践经验的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和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比例。要不断拓宽引进人才渠道,不仅要吸收专家学者等研究性人才,更要吸收有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实干型人才,如律师、法官、检察官等。要积极推动立法干部上下交流,注重从基层立法机关和岗位选拔干部,分级分类建立法治人才库,抓好立法骨干队伍建设。

充分发挥现有立法资源的作用。要进一步加强高校立法研究基地建设,使其既可承担常委会立法研究课题,拓宽立法研究人员和高校法学学者课题评审的渠道,也可承担法规草案委托第三方起草的任务,拓宽法规起草途径,在各起草主体之间形成良性竞争机制,突破以往由立法机关和政府机关起草法规的既定模式。要积极引导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地方立法,充分发挥立法专家团队的作用。

加强立法人员的培训。要建立和完善立法工作培训的长效机制,制订培养计划,增加经费投入,通过培训进修、挂职锻炼、理论研讨等多种途径,不断提升立法工作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要重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立法技术培训工作,以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立法水平。

(作者系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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