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促进依法行政(2)

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促进依法行政(2)

如何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学界虽有讨论,但许多问题还不十分清晰,因而需要认真探讨,更需要在试点的基础上积累经验:

一是在诉讼主体上,就目前而言,赋予公民或组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还不太现实。这不仅是因为公益诉讼还处于探索阶段,更重要的是公民或组织还缺乏足够的与行政机关进行博弈的能力。因此,在起步试点阶段,不妨将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资格赋予检察机关。这样做,第一,与检察机关本身的法律地位相适应。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本身就有权力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以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的实施。第二,作为国家机关,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实力相当,能够对案件进行充分调查取证,拥有在法庭上与其进行对抗的能力。当然,随着制度的日益成熟,将来也应当允许公民或组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二是在受案范围上,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均涉及到公共利益,违法情形也多种多样,哪些可以纳入到行政诉讼中来解决,需要慎重考虑。鉴于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仍处于试点阶段,不宜将提起公益诉讼的领域放得过宽,可以先就社会关注度高、大家意见相对一致的领域,如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国有资产流失等,通过试点允许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到其他领域。 

三是在诉讼程序的启动上,由于检察机关本身就是法律监督机关,而且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案件,案情大多极为复杂,诉讼往往耗时耗力,因此,有必要建立诉前检察建议与行政公益诉讼的衔接制度。检察机关如果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违法嫌疑的,可先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要求其进行改正或对其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说明。如果该机关无法说明合法依据而又不纠正,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这样做,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也有利于最大程度地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 

四是要理顺行政公益诉讼与个人救济诉讼的关系。从制度设计来看,我国行政诉讼仍以个人权利救济为主,行政公益诉讼只能是作为补充而存在。因此,在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时,应当厘清真正需要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领域与事项,只有在对违法行政行为没有适格原告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才有必要介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近年来,我国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所谓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但事实上,这些案件并不是公益诉讼,而是典型的个人权利救济诉讼,只不过因案件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从而使其带上了公益色彩。当然,伴随着行政公益诉讼的试点,行政公益诉讼与个人救济诉讼的分界也会日渐清晰。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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