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部长解读《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

民政部部长解读《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

《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近日印发,进一步明确了城乡社区协商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为稳步推进城乡社区协商指明了方向。围绕意见出台的意义、有哪些新亮点,提出了哪些新要求等,民政部部长李立国22日进行了解读。

意见中的新亮点新要求

记者:制定出台这份意见有哪些意义?意见对城乡社区协商工作作出的部署中,有哪些新亮点、新要求?

李立国:长期以来,我国就有天下为公、兼容并蓄、求同存异等协商的传统文化。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城乡社区普遍建立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城乡社区协商以不同形式普遍开展起来,并且日益成为基层群众自治的重要途径。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是推进基层协商制度化的需要,是深化基层群众自治实践的需要,也是实现和维护好基层群众利益的需要。

意见中的新亮点、新要求包括——

在协商过程中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意见明确了基层党组织在协商内容、协商程序上的领导地位;强调城乡社区协商是基层群众自治的生动实践,是基层群众自治框架内的制度安排,在协商中,要坚持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通过民主协商实现基层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要坚持依法协商,保证协商活动有序进行,协商结果合法有效。

确保协商主体更具有广泛性。意见将协商主体确定为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民小组、驻村(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和当地居民、非户籍居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同时,还可以根据协商的事项及内容,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等,吸纳威望高办事公道的老党员、老干部、群众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基层群团组织负责人、社会工作者参与,从而实现了最广泛的协商,保障各方面利益相关者的协商权利。

让协商成果得到更有效落实。在现实协商中,有时会出现协商形式化倾向,有些协商由于事项复杂、利益分歧严重,导致协商事项议而不决、决而不行。意见明确了要建立协商成果的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保障协商成果的有效落实。对于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或事项,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实现发扬民主与讲求效率的有机统一。

进一步体现对协商分类指导。意见强调要加强分类指导,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各地应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协商内容,强调针对人口密集、人数较多的村(社区),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村(社区),留守人员较多或地广人稀、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以及民族地区的特点,设计协商方案,提高协商的针对性、有效性。同时,要积极开展城乡社区协商示范点建设,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带动作用,推进协商活动健康有序发展。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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